姪子已滿18歲 念夜校休學也沒在打工 整天就是睡覺或是約炮
最近已經有某個被他約過的女生父親 告知他17歲女兒月經沒來 打算要提告
但姪子還是依然故我沒在怕 持續三天兩頭約不同女生回家打炮
我曾經隨機問過其中一個女生幾歲 對方剛好也是17歲 當下覺得無言
姪子這種到處約未成年的情況是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報警 ?
姪子之前已經做過很多不好的事 所以他父母已經不管他了
性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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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你情我願」會構成性侵害嗎?
性自主權-以 16歲為界
1、滿16歲男女有性自主權,可自己決定是否要與他人發生性行為。
若對未滿16歲之人為性行為則涉及刑法第227條對未成年人為性交猥褻罪。
*刑法第227條 (對未成年人為性交猥褻罪)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未滿18歲之人對未滿16歲之男女性交或猥褻,為告訴乃論罪,且減輕或免除其刑。
立法者考量年齡相若之年輕男女,因相戀自願發生性行為之情形,若一律以第227條之刑罰論處,未免過苛,故增訂第227之1條,俗稱「兩小無猜條款」,18歲以下之人犯第227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另刑法第229之1條規定,18歲以下之人犯第227條之罪為告訴乃論。
例如:若男女雙方皆未滿16歲而自願發生性行為,依刑法第229之1條,雙方均同時是被害人及加害人,雙方家長皆可向對方提出告訴,因為法律保護的對象包含未滿16歲的男女雙方而不僅限於女生這方,且減輕或免除其刑。
https://wpd.police.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EBA2478B9E865D81&sms=59C63A5DA561888E&s=CEDCFBFAC770CE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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