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社區大樓而地下停車場除了設有汽車停車位外(買房子時會附一個,除非自已放棄只要房子就好不要汽車停車格),然後還會再設公用的機車停車位,這種的是有位置就可以停
那如果是因社區大樓的公用機車停車位不多而用機車交換機車的方式占機車位,也就是A機車騎車出去B機車停A機車停放的位置,A回來再跟B交換並B再將車子停外面,A則是停A原本的位置,但都是停在公用的機車停車格而沒有停在不是機車的停車位,用這種方式停放機車這樣違法嗎?
那如果有住戶不滿這種機車跟機車交換的方式來占用固定的機車位,只是這種機車位是公用的而非私人的並只要有空位就能停,且被占用的機車位是停機車而不是停腳踏車或其它物品,那不滿的人去跟管委會申訴可以成立嗎?也就是A車騎車出去那就得把位置讓給需要的人而不能用B機車占位而等A機車回來再把位置還給A車,這種如果跟管委會申訴那管委會能禁止這種機車交換機車但都是停在機車格的停車方式嗎?
btoserv wrote:
btoserv 2025-06-26 20:04 1樓
買社區大樓而地下停車場除了設有汽車停車位外(買房子時會附一個,除非自已放棄只要房子就好不要汽車停車格),然後還會再設公用的機車停車位,這種的是有位置就可以停
那如果是因社區大樓的公用機車停車位不多而用機車交換機車的方式占機車位,也就是A機車騎車出去B機車停A機車停放的位置,A回來再跟B交換並B再將車子停外面,A則是停A原本的位置,但都是停在公用的機車停車格而沒有停在不是機車的停車位,用這種方式停放機車這樣違法嗎?
那如果有住戶不滿這種機車跟機車交換的方式來占用固定的機車位,只是這種機車位是公用的而非私人的並只要有空位就能停,且被占用的機車位是停機車而不是停腳踏車或其它物品,那不滿的人去跟管委會申訴可以成立嗎?也就是A車騎車出去那就得把位置讓給需要的人而不能用B機車占位而等A機車回來再把位置還給A車,這種如果跟管委會申訴那管委會能禁止這種機車交換機車但都是停在機車格的停車方式嗎?
個人淺見是,原則不違法只是沒道德而已
既然是法定機車停車位,那你騎A車出門,但是你還有一台B車停在停車位,
只是剛好都在同一個位置而已。
然後B車騎回來時,又打算把A車騎離該位置,停到另外一個法定機車停車位,
也沒什麽問題。
但,如果你們的管委會最後通過停車規約,規定不能這樣做,
那你就違反規約了。
補充:
也許規約最後會規定,每台機車登記一個車位號碼,然後定期抽籤換位置?
舉例來說,我經常經過一個區公所區公所的前面停車格只有六七個是給去洽公的民眾停車用的
結果被附近的居民長期佔用,所以每次要去洽公的時候根本沒有位子可以停
當然大家覺得他沒有違法,但就是公德心的問題
等到有一天你也要去區公所洽公的時候你就發現你也找不到位子,只好違停然後就被拖吊了
我認為設計規則的人本身頭腦要清楚要能夠預防任何的鑽漏洞的行為,但是那些人的智商不夠,所以永遠都會留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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