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執法真的證據確鑿嗎-煙蒂篇

現在科技執法都只罰車主?環保局先來文要你俯首認罪?罰單在哪裡?
就算煙蒂是我丟的?如要罰我,可以,我繳錢,但法律應該要講人事時地物,那個人丟的?誰犯的罪?請提出證據,不是連坐法,都由車主承擔?請問科技執法,您的證據確實嗎?

首先,我要指出的是,貴局依據的僅是科技錄影設備所捕獲的車輛影像,並未能確實證明丟棄煙蒂的行為是由誰所為。這樣的證據不足以直接對車主做出處罰,因為它未能確認:
1. 誰是當時的駕駛者。
2. 煙蒂是由誰所丟。
在法律上,每一位市民都享有“無罪推定”的權利,除非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其違法行為。因此,僅憑車輛所有權來對車主進行處罰,未免過於草率且不公。
因此,本人請求貴局:
- 重新審視此案的所有相關證據。
- 確認丟棄煙蒂者的真實身份。
- 若無法提供確鑿的證據證明是本人所為,請撤銷此罰單。
本人願意配合貴局進行進一步的調查以釐清事實真相。希望貴局能公正處理此案,確保不冤枉任何無辜市民。
感謝貴局對此事的關注和處理。期待您的回音並希望能得到一個公正的結果。敬祝 工作順利
以上是ai寫的陳述書
2025-01-07 17:42 發佈
我只能說是車主本人這屬於合理懷疑

難道你的車是可以隨便甚麼人都可以隨時開走?

當然你可以申訴說你在那之前已經報車輛失竊

那麼開罰方自然就必須是提出舉證的一方

要不然路邊違停是不是每個車主都可以說你要證明是我把車停那的?

超速被照相是不是車主也可以說沒照到車主本人在開車就不能罰車主?

甚至開車撞死人肇事逃逸你是不是也要說沒照到是車主就我沒車主的事?


還是說你是計程車

每天一堆人上上下下的你哪知道是誰扔的菸頭?

那也得不是從前面駕駛座的窗口扔的唄
以上論述都可以接受,但請不要推論我是計程車 有點霸凌
我在繼續我的論述:
似乎在討論車輛違規行為時車主的責任問題。在大多數法律體系中,車輛的違規行為通常會被歸咎於車輛的登記車主,因為車主被視為對車輛有管理和控制的責任。這包括違停、超速以及其他交通違規。確實,這樣的做法是基於行政效率和法律的執行可行性。
然而,車主有權提出異議並提供證據來證明在特定情況下他們並非違規者。例如,如果車輛在違規時已被報告失竊,或者可以證明是其他人在使用車輛,則車主可以免除責任。
至於計程車或其他多人使用的車輛,確定具體的違規者確實更為複雜。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違規行為(如丟棄煙頭)明確是由非駕駛員的乘客所為,則可能需要進一步的證據來確定責任。
總的來說,處理這些問題時,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是非常重要的,合理的證據支持是關鍵。
可以參考以下範例,修改陳述書:

「…依據《行政罰法》第X條(關於舉證責任的規定),應由處罰機關負舉證責任,證明受處罰人確有違規行為。本案僅憑車輛影像,並未能證明本人即為丟棄菸蒂之人,顯有舉證不足之虞。再者,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在未有其他確切證據前,不應僅以車輛所有人之身份即對本人進行處罰。本人願意配合貴局進行調查,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例如:若有的話,可提供行車紀錄器影像),以釐清事實。懇請貴局提供本案更詳細之佐證資料,包含檢舉照片/影片原始檔案、檢舉人資訊等,以供本人檢視。若貴局無法提出更充分之證據,懇請撤銷此罰單,以維護本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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