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場嚇了一跳...
又看到侵占罪

心又冷了一下,
我是個標準的膽小鬼 所以壞事都不敢作也不敢想,怎麼會去侵占別人東西
東想西想也想不出來我到底做了什麼事..
後來仔細一看 原來是證人傳票(好險,不過腦細胞已經死了好幾個了)
依照電話打去問書記官 他說因為是偵字案 所以案情不公開
後來又看到傳票上寫待證事由: 被告XXXXXXX(英文姓名) 侵占
我才猛然想到我今年一月份時 因為手機sim卡不見,被盜打快8仟多塊
我有去網路警察局報案 也有去申請通聯紀錄
發現都是國際電話 裡面有幾筆國內電話 我依照號碼打去 結果都是外籍人士接的
所以我推測應該是被外籍人士盜打電話了....
只是時間過了半年 我也忘了這回事
是接到這傳票才想到的
我想請問 抓到人不都是由警察通知嗎?
我要準備什麼東西去作證?
侵占是公訴嗎?
因為我只想叫他賠償我電話費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