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好像有看過相關資訊 若請領過世的家人的新制勞退金後
就無法對他的債務拋棄繼承 因為不是很了解 所以上來請教 謝謝
剛剛查了一下「退休金 強制執行」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工之退休金及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 勞工依本條例規定請領退休金者,得檢具勞保局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退休金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債務人請領退休金的「權利」,不得為強制執行的標的。但債務人領取退休金後存入銀行,就是債務人對銀行的存款債權,可以強制執行。』
意思勞保單位不會幫法院強制執行扣退休金,但是,退休金進到銀行帳戶,銀行就可以動手動腳了。
另外查「勞工退休金 死亡 遺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的退休金,係雇主為勞工及勞工本身歷年提繳的金額及孳息,屬勞工個人所有,於勞工死亡時尚未請領,都屬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具有領取權利的債權,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所以,應該算是遺產。
問題是,拋棄繼承的先後,要看銀行怎麼認定,不要想跟銀行的法務挑戰,如果銀行認定你拿了錢就要幫他還卡債,光是跑法院就跑不完了,煩都煩死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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