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0 收到法院執行處回函
表示 債務人6月起,每月扣薪三分之一
那時對方公司說
6月的扣薪會在7月20匯給我們
(遇假日提前)
之後都會在每月的10號匯款
(我以為10是他們的發薪日)
第一筆 六月的,的確在7/19禮拜五下午收到
(對我來說是補給六月的)
之後8/9 原本要收到第二筆
卻沒有收到
我打電話去對方公司人資詢問
對方說 我們後來改成每月25 發放薪水時一起匯款到你的帳戶
(他們任意改時間也沒有通知)
我就說既然是發薪水當天一起匯款給我,那7/25 發薪水這天我怎麼沒有收到?
而是要等到8/25?
對方公司說的也不清楚說什麼帳上面會有問題,所以要延一期
我現在的疑問是,6月開始到八月
我應該是要收到三次的錢吧?
不就是每領一次薪水,我就要得到三分之一嗎?
為什麼7月領的薪水 我要到8月才能領第二次
還是其實沒有少給呢?
請問有無專業的律師大人可以幫我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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