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29 條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租屋所附的設備修繕除非契約上打了但書不然都是房東負責我自己是把全屋都換了LED燈泡退租時把自己裝的燈泡帶走換回原本的燈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