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110年08月11日)第16條市區道路人行道設計規定如下:一、人行道寬度依行人交通量決定,其供人行之淨寬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但道路寬度十二公尺以下者,其淨寬不得小於一點二公尺,如受限於道路現況,經該管主管機關同意者,其淨寬不得小於零點九公尺。
巨鶴聯 wrote:二、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110年08月11日)第16條市區道路人行道設計規定如下:一、人行道寬度依行人交通量決定,其供人行之淨寬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但道路寬度十二公尺以下者,其淨寬不得小於一點二公尺,如受限於道路現況,經該管主管機關同意者,其淨寬不得小於零點九公尺。 以台北市來說這是前市長的政績,現任市長也不敢處理.....電線桿的路權大於行人,行人遇到,行人要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