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假訊息名義,壓制反對言論,如果有具體個案,法官應該聲請釋憲。刑法上誹謗罪,還有排除處罰的規定,即使與事實未盡相符,但只要與公益攸關,根本不構成犯罪。選罷法的假訊息處罰規定,過於嚴苛,根本就是阻止民眾討論公共事務的爛法。偵查門檻這麼低,政治勢力透過任命政務官的手段,間接控制司法警察。由執政者發動的假訊息不敢查,卻一天到晚找民眾的麻煩。
lawtaipei wrote:刑法上誹謗罪,還有排除處罰的規定,即使與事實未盡相符,但只要與公益攸關,根本不構成犯罪。 你先去搞懂再上來好嗎?所謂的排除,也是要確有其事才排除,哪來的與事實未盡相符也能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