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營網路拍賣的過程中,常常碰到廠商的法律顧問用這樣類似的警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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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未經授權,使用本公司產品、圖像,侵害本公司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侵害本公司文字著作、美術著作,損害本公司可預期之利益。
本產品名稱、圖像受中華民國商標法保護,未經授權使用者,本公司保留相關法律訴訟權益(商標法為公訴罪)。
限您24小時之內下架,否則本公司出於無奈定當提出法律訴訟。
XXXXX 法務室
XXXXXXX律師事務所 XXX 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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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家的狀況
商品不是仿冒品也都是正常跟公司進貨
網拍上賣的售價比公司的建議售價較低
刊登的照片都是自行拍攝製作------這樣會侵權嗎?
這樣的情形經常發生
經果搜尋粗淺得知
商品經正常買賣後不應主張商標受損
上游廠商不得限制下游零售價格....
請各位達人不吝指教
a194721 wrote:
的確法律名詞上沒有所...(恕刪)
我想的到的"合理"可能...
就是樓主翻拍的照片圖案可能是非原代理商權利的圖案!
也就是說,雖然代理商有授權代理商品,但商品本身的圖案權利非原代理商所有,
而那圖案可能有限定公開場合,所以就侵權了!!
我猜的,
但是,看到那"大律師"三個字,就一整個反感!!!!!!!
基本上這裡牽涉到所謂商標權利耗盡理論,重點是商標權利的範圍到底有多廣,基本上您大概從事的是買賣平行輸入品的生意,在沒有公平交易法以前,水貨之所以有違法疑慮,就是所謂的商標權利的延伸所致,通常國內代理商不僅僅代理該商品在台灣的買賣,也同時擁有總公司在台灣關於商標權利的代理權,因此以前有水貨違法的疑慮...不過經由實務見解與各方判決判例,確立了所謂商標權利耗盡理論,也就是當商品本身被合法買賣後,商標權利即耗盡,商標權利人不得以商標權利及於合法買賣之第三人,為合法使用,出售而使用該商標,例如中古品出售等..這也就是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各款訂立的精神...
但問題來了,平行輸入買賣行為,是否符合普通使用的定義?基本上仍有爭議,不過,現在小弟所知,法院與通說的態度是傾向肯定說,只要買賣的是真品,基本上是適法的,但最適當的處理方式,仍請你撥空走一趟商標專利律師那,花點小錢最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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