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拍族最HITO 的法案-商標法

下這樣的標題,或許有些人覺得很搞怪,但自己親身走一遭後,發現這案件好像隨時都在發生一樣,不乏其人。科技的進步,隨著網路的發達,利用網路工具而執行的東西愈來愈多,加上人們對商品的汰換率升高,不知不覺中,網拍這行業早已在生活中澎勃發展了起來,當然除了專業賣家外,其中不乏許多的兼差者,兼差者所做的事,便是將家中不用、親友贈送、朋友代售….的目前沒有用途的用品拿出來販售於不特定的人。商品琳郎滿目,正如同那句「什麼都賣,什麼都不奇怪」的廣告詞一樣,對賣家而言,可以轉售對自己無用的東西,福利他人,賺取酬勞,而買家也可以省去逛街時間甚至撿到便宜。看來是有利於雙方的一場簡單交易,是故其中仍隱藏著可能的風險!遇到交易糾紛或棄標負評事小,但若因自己疏乎或不知情而吃上官司,那可真的得不償失了!
刑法上所規範的商標法81和82條分別為-
第 81 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第 82 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很明顯的,若網拍賣家於網路上刊登照片又或是文字敍述方式出售非真品之商品,即算清侵害他方之商標權利,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許的,故賣家於拍賣商品時,最好能夠對於有疑慮之商品先行查核,是否已登記商標或著作權,以免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誤觸法網。
以下是一則發生在身邊的真實事件:
97年的某月,一如往常美小姐將家裡已清理出來的東西準備PO 上網拍賣,一張一張照好的照片,修好圖再加上幾句說明,即將開始了這份買賣,某天美小姐接獲一買家發問,表示想要面交其中一項商品「Juixx coutxxx」150元的零錢包(商品來源是美小姐於國外遊學時,所認識的一外籍友人所贈),美小姐心想,哇!冷淡很久的賣場終於有人光顧了,於是留下電話與對方約好了面交的地點,敲定了面交地點後,終於面交這一刻來了……!原來下標者是品牌代理商,當天率領網路警察在面交當下確認所販賣的商品為贗品,於是乎美小姐被帶回分局移送法辦!
結果:
等待了二週,收到了出庭通知,渡過了2.5個月的煎熬,終於到了開庭的日子,很慶幸的,遇到了一位好的檢察官,願意給美一個自新的機會,最後結果裁定-緩起訴處份!並判罰一萬四千元整(其中八千為廠商和解金)。這一課為期三個月,學費共計一萬四,算是一門高階課程,但其中收益卻無盡受用,希望藉此提醒成千成萬的網拍者,凡事多一分注意,就會少一分傷害哦!共勉之~

「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品,將處有期徒刑及鉅額罰金,請勿以身試法」
2008-07-08 9:08 發佈
請問商標專利的區別?我有發明一個防蚊產品,請問要申請商標註冊還是專利申請
研發過程需要用存證信函保存證據資料嗎?!

我在騎魔姿勢家詢問,得到網友解答(詳後),不知該答案是否正確呢?!

(以下複製騎魔姿勢家的解答)
您發明一個防蚊產品,要申請專利,不是商標;但若你的產品已有名稱(例如:雷X防蚊液,鱷X電蚊香),
則這個產品名稱要申請商標,不是專利,以上意見,提供給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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