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是眷村改建 原本是掛我媽的名字 老媽貸款約100萬
自用住宅 我跟我媽同住
幾年前我用買賣的名義跟我老媽買下這間 但是貸款還是掛老媽名字 房子掛我的名字
老媽是繼母 只有生我一個小孩 之前並沒有辦理收養我爸跟前妻的孩子
今天收到公文寫說
因家庭成員於認定基準日112年2月28日
無持有或持有1戶以外的房屋(含共有房屋)
與規定不符 故審查不合格
我跟我老媽就只有這一間自用住宅
老爸早已過世 老媽之前也沒有收養我爸跟前妻的孩子
所以這公文的意思是 我哥哥姐姐那邊的資產也算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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