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這則新聞內容想到的問題,文中有提到只能驅趕不能傷害,我好奇問難道被咬也不能反擊嗎?我以前養狗帶出去散步時都會隨身帶短棍,因為路上會有野狗會看你家狗不爽,甚至常發生類似之前的新聞報導的「帶狗散步被別人家的狗咬死」,那隻短棍在我的養狗生涯中的確發揮幾次作用,雖然多半朝我家狗衝過來的都會被我踹倒在地上,我記得有一次一隻不知死活的飛撲過來被我踹倒,想要做第2次攻擊就被我掐住嘴巴讓他無法張口難道自我防衛現在也違法了嗎?有人可以稍微解釋這項法令嗎?
https://www.tph.moj.gov.tw/4421/4475/4483/764217/自衛是人類的本性,當人們的權利受到不法侵害時,國家公權力無法及時加以保護,這時若不容許被害人以自力防衛,也不合乎情理。因此世界各先進國家的刑法,大都有「正當防衛」可以免除刑責的條款。我國唐、明、清律,也有「夜無故入人家,格殺勿論」的「正當防衛」明文。現行刑法的「正當防衛」規定在總則第二十三條,條文全文是這樣的:「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依此法條的內容加以分析,一個人如果犯了罪,主張自己的行為是「正當防衛」,必須符合下列四個要件。才會被法院採納:第一:要有不法侵害的存在 「正當防衛」是一種被動的行為,沒有外來的侵害,就沒有防衛的可言,侵害必須是非法的,對於合法的侵害,就不得主張「正當防衛」,像刑事案件的被告,經法院用傳票傳他到法院審問,這位被告對合法傳喚到庭應訊,竟置之不理,法院就發拘票要警員拘提他到案,警員持拘票拘人是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職務,被拘提的人就有隨同前往法院報到的義務。這時候被拘人若對拘提他的警員動粗,不但不能主張「正當防衛」,反而要負起「妨害公務」的刑事責任。第二:須防衛現在不法的侵害 現在是指既不是過去,也不是未來,而是眼前發生急迫的危害,國家的公權力來不及加以保護,法律才允許人民可以用自力實施防衛。如果侵害已經過去,被害人可以要求國家運用法律對加害者給予處罰或依法律請求損害賠償。如果是可預見的侵害,也可以要求國家給予保護,更無自力防護的必要。所以「正當防衛」,僅限於現在面臨的侵害,才可以實施防衛。至於對方的犯罪行為是不是已經完成,可以不問,例如竊盜偷竊被害人的錢包,到手後轉身就跑,怎知被害人為武林高手,發覺錢包被竊,追前去抓住竊賊手臂一摔,對方便躺在地上,順利取回錢包。這也是必要的反撃行為,屬於「正當防衛」。第三:須防衛自己或他人的權利,「權利」指的是 人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名譽、貞操等法益,也不問權利屬於自然人或法人所有,凡是法律所保護下的正當權利,都在防護範圍以內。「正當防護」所防護的權利,不只是防護自己所有的權利,對於他人的權利,包括公法益在內,出於義憤也可以出面替人實施防護。 但國家的拘禁力,則不在防護之列。例如公務員追捕通緝犯,被追捕的人就不可主張「正當防護」。第四: 防護行為必須不過當 防護行為是指不法侵害的反擊行為,所謂「不過當」是指防護行為不能超越必要的程度,也就是說防護程度必須適當。至於是否超越必要程度,要視實際情形來決定,像對方只是揮拳毆打,為防衛自己身體即拔槍將對方打死,防護行為顯然過當。防衛過當仍應負起刑事責任,至於是否應減輕或免除其刑,則由審理事實的法院來認定。被狗咬,有可能引發狂犬病等,同時因爲對象是狗,中華民國并沒有“狗的自衛權”,因此其實你把狗打死,狗主人只能利用民事訴訟法,但是由於是狗先攻擊,所以要贏...很難。反而是對方利用網路進行名譽攻擊,這比較麻煩,需要另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