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懂得勞基法的各位們,這樣該怎辦

我們公司請了一個員工

他工作大概二個半月左右

上個月某一個星期一,他跟老闆娘說,他老婆快生了,他要請一天假

結果他星期二,三,四,五,六,日都沒來上班

就算算陪產假三天給他,他老婆也是星期五那天才生的

陪產假的規定是生產前後二日請

那麼他星期二就不算陪產假,是否該扣一天的薪水呢


他連著那麼多天都沒來上班,也沒請假,是否該算他曠職(但是有放到陪產假的問題)


他星期天晚上打來說還要在請假,老闆娘就請他不用在來了


沒想到他去勞工局告我們公司


他要求要資遣費,還有非自願離職證明


這樣我們去跟他協調會輸嗎


但是他工作未滿三個月,我們要請他離職還需要預告嗎

因為他不適任這個工作


他的薪水是33300 那麼我們該如何計算資遣給他呢,感謝各位


2008-07-04 11:08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勞基法 各位們
劳基法内没有规定试用期的问题
所以當你錄用他時,就已經是正式員工了

再者,請舉證他沒有上班又沒有請假
在依公司規定直接解聘

他要放產假也必須他有請,而且附上所有證明文件
請產假程序完成後,在算他曠工的天數
如果沒有請假紀錄,沒有證明
那就等於沒有請產假。

一切依證據辦理

但是你該給他的薪水是不能先扣抵的
只能後來告他,讓他償還薪資,並且要求他付出他曠工造成公司的損害賠償!!


這些都是可以在協調時當作談判條件的!!
請育嬰假要有證明,連續沒來又沒請假(書面申請)就是曠職,
既然公司不願再聘僱這樣的人,也應該書面解聘理由行函給他,
為了防堵員工去勞工局回告,解聘書也可以一份副本公文給你們公司所屬的勞工局,這樣比較不會產生糾紛。

基於曠職這理由,你們解聘他很正當,不需要用資遣,也不用發資遣費,更不需要給非自願離職證明,
站的住腳,不用擔心協調
>上個月某一個星期一,他跟老闆娘說,他老婆快生了,他要請一天假
>結果他星期二,三,四,五,六,日都沒來上班
>就算算陪產假三天給他,他老婆也是星期五那天才生的
>陪產假的規定是生產前後二日請
>那麼他星期二就不算陪產假,是否該扣一天的薪水呢
>他連著那麼多天都沒來上班,也沒請假,是否該算他曠職(但是有放到陪產假的問題)
六日不算,總共是二三四五沒來
這位員工請第一天時有書面或口頭請假
那請問第二天以後有沒有書面或口頭請假?
如果有....那很抱歉,這就算有請假了


>他星期天晚上打來說還要在請假,老闆娘就請他不用在來了
>沒想到他去勞工局告我們公司
>他要求要資遣費,還有非自願離職證明
>這樣我們去跟他協調會輸嗎
如上面所言,二三四五有口頭請假,要再口頭請假,公司可以跟員工協調,但如果是叫員工不用再來
那很抱歉,這是非自願性離職


>但是他工作未滿三個月,我們要請他離職還需要預告嗎
>因為他不適任這個工作
>他的薪水是33300 那麼我們該如何計算資遣給他呢,感謝各位
該怎麼算就怎麼算,勞基法規定的很清楚

如果公司真的不喜歡這人,那就花錢了事
如果覺得公司可以跟這人耗,那就依連續礦職三日開除....注意喔!是連續三日
個人覺得員工第三日礦職時公司主管就該提出警告
可是我想這些動作你們應該都沒做,所以協調對公司很不利
如果記得沒有錯的話...
連續無故曠職三天就可以請他走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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