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爺爺過世時寫遺囑,在我奶奶過世後,把祖產給我們家,然後把我們現在住的給我大伯,由於有一些家族糾紛,因此我父親與大伯不相往來,現在我們住的要給我大伯,結果我大伯說要把房子弄得乾乾淨淨的給他,然後有一些損壞的東西要修好,他要來點交,我想請問一下:
1.我們有需要這麼做嗎?
2.還有如果不這麼做的話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嗎?
3.我們這算是看爺爺的遺囑做事,還需要點交嗎?這應該不算買賣吧?
P.S.我們不會特地破壞任何東西,然後有一些地板磁磚已經脫落,不過我們一直都沒修,畢竟覺得還可以生活,然後有一間廁所水龍頭已有問題很多年,我們也覺得還可以生活,一直沒有處理。
P.S.我大伯還沒有進來看過我們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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