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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醫師法的除罪但書--大家放心大膽的做C.P.R救人一命吧~!

2008-07-02 23:19 發佈
文章關鍵字 醫師法 C.P.R
提醒各位

CPR只有持有證照的人才可對路人施救

其他人僅可對家人或至親施救

因為按壓胸部的過程可能會造成傷害

施救過程也容易遭路人勿認為加害傷者

施救時最好有第三者見證

以上...........................................不要救人的變事主

還有甚麼提醒 請樓主補充了
UDEO wrote:
提醒各位CPR只有持...(恕刪)


大家學CPR目的是要在第一時間搶救病患,

地點我想不會是在醫院內,

醫院內有醫師護士可以幫病患急救,

但在院外--119還沒到達之前....能救人一命的就是你..

雖然一般人不可以執行醫療行為...

例如...給藥,電擊,插管等急救處置!

但是醫師法....有提到執行CPR等臨時施行急救的行為是不罰的!

醫師法第28條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

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 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

生或畢業生。

二 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

(包括119消防EMT人員)

三 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臨時施行急救。(一般民眾)


這是電視新聞不會告訴你的...

C.P.R 是不是逾越了一般民眾所能執行的醫療行為?

關鍵點是在於

實施C.P.R的時機是在患者的狀況是心肺功能停止--已經沒有呼吸和心跳的時候...

對一個已經沒有呼吸心跳瀕臨死亡的人..還在擔心避免二次傷害

還是搶黃金時間去施行C.P.R?

你怎麼要求一個單純學過卻沒實際在人體上做過的民眾,

在擔任第一反應者時,適時的操作CPR,但是事後卻檢討他的合宜性?

除非是判斷錯誤,誤在活人上做CPR,才有追究責任的問題.

否則針對真正OHCA的患者,能遇到一個會做敢做的旁人

那可是上輩子修橋鋪路才能修來的福報哪,

今天單純的只做CPR,我相信不會引發出如此的問題!

假使今天用CPR救人 卻會吃上官司

那政府花大把經費推廣全民CPR的意義又何在...?

一般人為搶救心臟呼吸停止的瀕危患者...

實施C.P.R心肺復甦術是不是一種犯法的醫療行為?


大家放膽的去做吧..台灣的急救存活率還是要靠大家去努力的~!

我救人一命...人家改天說不定也肯救自己或自己家人一命...

我的文章--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242196&last=2302341
雖然有
醫師法第28條
四 臨時施行急救。(一般民眾)
但誠如赤子大大所示
關鍵點是在於
實施C.P.R的時機是在患者的狀況是心肺功能停止--已經沒有呼吸和心跳的時候
我想到時候這句話很有可能會是個爭議.....
雖然救人一命,功德無量.....
但.....現在社會的價值觀,讓我有點不敢這麼莽撞....
幫忙叫個119我還辦的到.....
jl_huang wrote:
雖然有醫師法第28條...(恕刪)


jl_huang 大大說的也是大家的心聲

這年頭大家都怕惹禍上身...

讓大家在關鍵的幾秒鐘內遲疑了..生命一旦失去了..再也無法重來..

所以我才說...在這個年代...還有人願意幫女兒的同學做cpr...

溺水的女孩和她的父母...是上輩子救人無數才能修來的福報

這位見義勇為的爸爸...真的值得喝采...

可惜的是大家都願意在自己的至親骨肉獲救時...當個感謝別人的人..

卻不願意當個讓別人感謝的人...

如果是我的話...看到別人家的孩子倒在地上瀕死..

那也是人家的心肝寶貝...或許是赤子也有一個女兒吧...

頗能體會那為人父母...若是失去自己的孩子...

那是一種多麼沉重和深刻的哀痛..

我的文章--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242196&last=2302341
我們之前上CPR課程,教官建議只對親人做。

因為我們這種生手,力道難控制,很容易把病人的肋骨壓斷...
如果是陌生人的話,恐怕會有糾紛..

赤子大的建議為何?
嗯,我的EMT執照應該也已經過期了~~~~
小小相反意見,

今天如果是CPR失敗,

不知新聞會怎麼報? 亡者家屬會不會反咬一口?

烈大的出發點很好,只是台灣社會是劣幣驅良幣啊

舉個簡單例子:

救護車、消防車鳴笛, 有多少車主會“稍微”打個燈靠邊放慢,

只會說台北市交通流量大,

我去LA時,有時尖峰塞的很嚴重, 聽到了,大家還是想辦法靠邊,讓救護車先過,

LA已經是個吃人的地方了(我覺得),

在台北市,每次遠遠聽到救護車我往旁邊閃,其他的車主都一付事不關已,

唉,在台灣只能說大家好自為之,禱告車上或需CPR的不是你我家人吧!









當兵的時候曾在台灣的衛生勤務學校受訓了三個月,

後來去了外島的野戰醫院服役時也兼任CPR助教,並用「電腦安妮」操作了至少數百次的CPR動作。

協助處理過的意外事故的醫療任務也不算少了,但從未真正實際使用CPR來救人一命。

退伍後在路上及工作場合中見過幾次意外事件,有的傷者雖然傷勢嚴重有些甚至陷入昏迷狀態,但都還不到喪失心肺功能的程度,在檢查到傷者尚有心肺功能的時候,總是令人感到暫時鬆了一口氣,並慶幸自己不必陷入萬一必需要操作CPR,但傷者最終還是沒能救回來所需面對的心理陰影和他人的質疑,以及運氣好將人救回來了,但卻因傷者的肋骨因操作CPR的過程中被壓斷或骨折,被傷者的家屬乃至於當事人反咬一口的種種麻煩事。

即便是經驗老道的醫生在操作CPR時,也可能將傷者的肋骨壓斷或造成骨折(每個人胸部的承受力量都不同,年紀大的人骨質又較不受力,在千鈞一髮的緊張時刻往往也很難掌握力道),更別說一般人了。

記得有次深夜在台北市的基隆路上,在行進中前面的機車騎士,莫明的失去意識昏了過去然後連人帶車翻倒橫躺在路上,在後目擊整個過程的我通報119後下車檢查該騎士的生命狀態和傷勢,在確定沒有我能進行的急救動作後(該騎士瞳孔放大但尚有心肺功能,也無大量出血的外傷),便在現場指揮交通並等待救護車到來,在這個過程中,幾個經過的騎士和駕駛停下車來觀看,當中就有人用不甚友善的口氣質問我是不是我撞的…,若非現場有另一人目擊整個過程,我想……

另有一次,在公司大樓的停車場半開放式汽車升降機的電梯井內,兩位進行施工的油漆工因油漆沼氣中毒昏迷,倒臥在電梯井內,在電梯井旁和油漆工同行工作的中年婦女看到後慌張的大聲呼救,我和另位男同事,也沒經考慮就跳下電梯井內打算救人,但一進入電梯井後立即被沼氣嗆到無法呼吸且眼淚直流幾乎睜不開眼,只好再爬上停車場。

但當時狀況實在相當危急,若等消防隊趕來救援時,恐怕那兩位油漆工也沒救了,於是稍作調整呼吸後,決定一人先閉氣再次進入深度約一個人高的電梯井內,把人先拖到好拉出電梯井的位罝,另一人在上面合力將人拉上來,但電梯井內的沼氣實在是太嗆了,最後我和同事輪流進入電梯井內才終於是把兩位油漆工都救了出來。

救出兩位油漆工後立刻將他們移到樓上通風良好的位置,並弄了一台大電扇對著他們猛吹,此時我和同事才精疲力竭的癱坐在地上,後來那兩位油漆工送醫後救了回來,據油漆工來致謝的家屬說,如果再晚個幾分鐘送醫,大概……

事後想起此事,還是覺得自己運氣很好,若當時我和同事在進入電梯井內同時也一起中毒昏迷了……

救人前還是要判斷現場的相關狀況,並衡量自己是否有那樣的能力進行救援!

雖然新式的CPR已不要求用口對口的方式來重建患者的心肺循環,淢少了感染及吹氣過多造成被施救者胃裡的食物逆流反而阻塞呼吸道的風險,但如果下次不幸得面臨需要進行CPR處置的狀況,如果不是自己的親友,我也不確定我會怎麼做,雖然我有受過相當程度的CPR訓練,但卻不曾持有所謂的「合法証件」。

到時想必又是一場天人交戰。



tangochen wrote:
我們之前上CPR課程...(恕刪)

小弟拿急救證照時的教官也這樣說~~畢竟新聞事件常可以看到,很多事情不是法律上站得住腳,人家就會放過你的。畢竟,我看過不理性的人比較多~
歡迎使用 FON_IS_FUN 連線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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