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DEO wrote:
提醒各位CPR只有持...(恕刪)
大家學CPR目的是要在第一時間搶救病患,
地點我想不會是在醫院內,
醫院內有醫師護士可以幫病患急救,
但在院外--119還沒到達之前....能救人一命的就是你..
雖然一般人不可以執行醫療行為...
例如...給藥,電擊,插管等急救處置!
但是醫師法....有提到執行CPR等臨時施行急救的行為是不罰的!
醫師法第28條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
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 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
生或畢業生。
二 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
(包括119消防EMT人員)
三 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四 臨時施行急救。(一般民眾)
這是電視新聞不會告訴你的...
C.P.R 是不是逾越了一般民眾所能執行的醫療行為?
關鍵點是在於
實施C.P.R的時機是在患者的狀況是心肺功能停止--已經沒有呼吸和心跳的時候...
對一個已經沒有呼吸心跳瀕臨死亡的人..還在擔心避免二次傷害
還是搶黃金時間去施行C.P.R?
你怎麼要求一個單純學過卻沒實際在人體上做過的民眾,
在擔任第一反應者時,適時的操作CPR,但是事後卻檢討他的合宜性?
除非是判斷錯誤,誤在活人上做CPR,才有追究責任的問題.
否則針對真正OHCA的患者,能遇到一個會做敢做的旁人
那可是上輩子修橋鋪路才能修來的福報哪,
今天單純的只做CPR,我相信不會引發出如此的問題!
假使今天用CPR救人 卻會吃上官司
那政府花大把經費推廣全民CPR的意義又何在...?
一般人為搶救心臟呼吸停止的瀕危患者...
實施C.P.R心肺復甦術是不是一種犯法的醫療行為?
大家放膽的去做吧..台灣的急救存活率還是要靠大家去努力的~!
我救人一命...人家改天說不定也肯救自己或自己家人一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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