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不告一下人 可能無去成長
上法院很麻煩 能不上就上
千萬別惹上官司 輕者賠錢 重者連家庭都沒了
打官司 煎熬無比 還要面對討厭的被告 由其對方死不認罪 一審拖三審 曠日費時。。。
以上都對
先說結論: 實在是不得已 才採取法律行動 所以不要太害怕上法院這事 面對它 處理它 放下它 就對了
起因:
就是跟被告不爽 起衝突對方毀損我的物品
由於長期以和為貴 害我恨死孔子 跟儒家學說 真希望自己就是8+9 直接把對方暴打一頓就好
但考量打人傷害罪刑罰跟家有妻小,只好忍了下來
以下每個階段都花一個月,小案子搞下來半年跑不掉
大案子以年為單位拖拖拉拉是正常的
1。提告做筆錄
提告了就會去警察局 做筆錄 就是把事發經過 詳細的講一次
然後你有什麼證據就盡量提出來 警方最後會問你確定要告嗎? X3 問三次
一旦確定他才送件 ,不然他也希望大事化小事 最好連報告都不用寫
但老子就是叫了警方多次來都沒用 才決定提告。
2。親朋好友沒一個挺我 大家都勸退我 真是讓我心寒 連老婆也不挺
反而只有吃瓜的網友力勸我告 反正告下去 大家只是等看戲
然後還笑你 “認真你就輸啦”~
這個時侯 考驗個人毅力 ,很多人弄到家庭失和就是從此開始
我是認為啦 真的一家人就是齊心同力 不能因為遇到麻煩 嫌麻煩 就讓另一半自己去弄
那只會讓另一半 也嫌你沒屁用 為了一個外人搞到自己關係都破滅 實在弱智到不行
3。出檢查庭/偵查庭
此時案子送到刑事法院偵查庭
會指派一個檢查官 把你跟被告叫來 再問一次警局筆錄的事
所以那些性侵啦 不能言語的案子 會有二度傷害 是有可能的 就是把傷疤再打開檢視一下
檢查官確立要告的刑法條 接著就是聽被告怎說
3-1:認罪 : 如果被告認了 那就會變成簡易庭判決 快速結案
3-2:不認罪:通常被告都會否認 狡辯 死不認罪 一直魯 說事情其實是另一回事 怎樣怎樣的
檢查官不能判罪,只是收集整理證據 把雙方的說法呈上去
如果你要召喚證人,此階段就要申請。不然後面是不可能讓證人出來的。
刑事案件的好處是公訴有檢查官,所以原告你不用寫狀子,如果你是民事就很麻煩
要自己寫,狀子寫的好不好跟判決勝不勝有很大的關係,勝敗的關鍵就是那句笑死人的話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如果你錢多,可以找律師幫忙後續的雜事。很多網路上免費的法律諮詢,都是掛羊頭賣狗肉
表面上讓你免費諮詢,實際上答非所問,最後就是要你花錢請律師。
除非你的是名人案,才會有為了出鋒頭的律師免費幫你,不然還是省省吧,自己靠自己。
律師也是為了名聲跟賺錢 什麼光明偉大沒幾個啦 不用太相信。看看台灣歷任領導者就知
4。準備庭
準備庭就是準備開庭事前預備。
此時派了一位法官,又再把原告跟被告叫來,然後又再把事件重點的整理一下,
也就是之前說過兩次的事 ,又要再重點精華的講一次給法官聽
此時法官還是偏重聽被告的解釋,被告依然狡辯
聽說我國採無罪推論,所以對任何被告是相對有利
就算你罪證確鑿
還是要給被告申訴的機會
因此大家幹罵法律保護壞人,果真不假
像殺人犯殺了人,也可以搞很久才判死(判死到行刑又是另一段可疑時間)
反正就是拖到被害者全家都氣死了 (誰叫你耐不住先死)
才判決,然後還有可能關一關又假釋出來
準備庭法官會問被告 要不要認罪協商
又是3-1 3-2的走法
通常被告還是死不認罪
5.開庭前調解+審判開庭
又過了一個月,這兩個是同一天
開庭前,法院會強制安排調解
由於我是刑逼民 所以一般人可以估算一下和解的成本
例如刑事成立 易課罰金3萬 + 民事1萬 那就是4萬
你可以隨便開價 小於 4萬的數 讓對方看它要不要和解 和解就是刑民都撤告
等於什麼事都沒發生 對方就賠你一筆錢 然後再也無干戈
被告此時的兇狠野蠻全不見了 只剩哭窮哀號可憐 求大家大發慈悲
如果不和解 那就進審判庭
此時會有三個法官
審查你提告的條則 跟你舉證的證據 足不足夠 有沒有理
根據中華民國過去判刑案例,有關惡鄰相關提告(社會秩序維護法 噪音 臭味 ),只有5%的勝率
這個它媽的5%,造就了 千金難買早知道 遇到惡鄰先認賠
此階段你最好事先有查過相當的法律跟判決 法官有可能判你敗訴!!
你自己要有很強的心理準備跟建設,萬一提告被判敗訴,那你的死對頭被告 就會一輩子嘲笑你
甚至更加囂張的對待你 因為你拿他沒辦法
這個心理壓力應該跟一輩子戴綠帽被嘲笑是一樣的
電影沒唬爛,雖然演的誇張,但真的可以勝翻敗 敗翻勝 法官也是人 恐龍法官+烏龍檢查官都有可能發生
運氣決定一切。重點是 萬一那個倒楣鬼是你 你心理做好準備了嗎?
當然勝訴的話 表面上贏了一局 後面還有很多里路又走
被告就算被判有罪,他還是有權力上訴
你就又要陪他玩下去......
該死阿~
----補充-----
整個過程半年下來 真的開心不起來
因為別人都在酒池肉林,你卻要一人承坦無形壓力
由其中間數次要跟被告坐在一起 “心平氣和”的談案件 過程
你必須提出 對方是故意 性侵你的 不是你引誘對方
還有你必須講出 對方的肉棒是如何插入你體內
大家想想 這對被害人(原告)是情何以堪 ?
告人就是要提出證據 說明對方 有犯案的故意 (不是過失) 且有犯案的事實
這過程你反復講就會更記入腦袋裡
明明就是想暴打對方一頓 卻又要裝沒事裝冷靜在法院裡陳述事實
然後TMD 你又不能決定什麼
竟然是交給一個不認識的法官來判刑
大部份的案件都會輕判
一整個幹在心裡口難開阿
我的案子最後是和解
和解就是調解庭先雙方就和解的金額喬一下
然後進審判庭當下
被告就把錢拿給書記官
書記官再把錢 拿給原告
原告 當著被告的面 當面數清
(你再囂張阿~ 你賺的錢現在在我手上數 我等下要去吃大餐 ~ )
(我就是TMD要氣死你)
對方恨的牙痒痒的
然後案件就結束了
各自回家去
接下來 看對方要不要惡搞你
有可能會有小動作 也有可能從此都沒有
天曉得
人就是賤 什麼禮義廉恥 只有在學校有用 出社會千萬不要帶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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