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日前往生,而母親早年即已父親辦理離婚登記
兄弟姊妹都決定要辦理拋棄繼承
因"辦理拋棄繼承,須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想請教聲請拋棄繼承及通知次順位繼承人的問題:
繼承第1順位:我和兄弟姊妹,兄弟姊妹的兒子及孫子如果都要拋棄可以一起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嗎?也就是可以把所有這次要辦理拋棄繼承的聲請人全部寫上書狀上嗎? 具狀人要全部聲請人簽名蓋章嗎? 未成年小小孩不會簽名的怎麼辦?
因父親在外有私生子女,我不知道對方是否要辦拋棄繼承?我們是否也要以存證信函通知我爸的私生子女?
繼承第2順位:我爸的父母,因很早就不在了,應該就不用書面通知了吧?
繼承第3順位:我爸的兄弟姊妹,也就是大伯及叔叔及姑姑,如果是比我爸早往生,應該就不用書面通知了吧?或是要通知他的配偶及小孩呢? 要在知悉獲得繼承權多久之內通知? 存證信函的通知地址是戶籍地址還是居住通訊地址?
繼承第4順位:我爸的祖父母,因很早就不在了,應該就不用書面通知了吧?
另外請問還有沒有我們必須通知的次順位繼承人?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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