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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唉 原來法律是沒有辦法保護受害人的

消費者(受害人)訂新車 結果買到一台瑕疵車

假設
有人證跟無動機的情況下 打贏了官司 換了一台新車
三萬塊的裁判費是不用出 但是自己請律師打官司要花七萬

最後消費者還是一樣受害者 還是花了七萬換新車...
2008-06-27 19:16 發佈
應該不是吧
記得因訴訟所產生的費用都可向敗訴者請求才對吧
當然包含律師費喔
律師費也可以對方出阿
不然大家都要拼著告贏是為了啥
自分で选んだ道だから 跪いても终点まで歩んで行かなきゃいけない!
我今天有去問律師 他說不行 台灣並沒有像美國一樣
我認為可以是因為有朋友發生過
不過在訴訟過程中所提出的求償金額
就要把律師費加進去了
不過律師費要由版主先付
在訴訟判決確定後再向對方求償全部金額
甚至還可以求償到因開庭所浪費的上班請假費用及交通費
不過紅字的部份要提出證明比較麻煩就是了
問題是 這個CASE的求償是換新車
如果求償換新車在加求償金應該不太可能
法官會不會想 都已經換新車給你了 還想怎樣
ct-andy wrote:
這個CASE的求償是換新車...(恕刪)

這是單就案件本身是換新車沒有錯
但是因為訴訟所產生的律師及訴訟費是可以要求的
不然車商一開始就換新車給你的話
版大就不會去提起訴訟
也就不須要去支付這些費用了阿


在我國律師費是很難列入求償項目的
因為法律沒有要求一定要請律師打官司
而我國的財政也不可能補助人民請律師
但現在各法院都會有法律諮詢處
也有法律扶助基金會可以利用

所以…
法律還是有用的
只是看當事人會不會用
台灣法律是保護壞人的啊!!!
好人難當啊~
ct-andy wrote:
問題是 這個CASE...(恕刪)


我知道你雖然很幹...但是至少車商換車給你了...不然如果換成BMW 你可能要跟之前開大7去抗議BMW的車主一樣 開保時捷去抗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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