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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摔倒...有懂法律的人可以幫忙解答嗎?

  小弟在之前上班的公司擔任總務工作一職。期間因一患有小兒麻痺之客戶在公司門口滑倒。之後該客戶提驗傷單向法院提告前公司之負責人過失傷害罪,並要求民事賠償。近日本人接到前公司要求本人出庭作證,證明我當時所擔任的職務為總務一職。
  因為我已經離職快2年,且客戶滑倒時,我因公外出並不在公司,詳情也不知道。我詢問前公司為何要我出庭作證,我也不能證明什麼。
  前公司回答說,要我證明我當時的職位是總務一職。且門口的腳踏墊是由我負責管理,並非由公司負責人負責管理,要讓原告知道告錯人。前公司跟我說,假設原告更改被告對象重新提告。因過失傷害罪追溯期為6個月,客戶也無法重新提告,所以我並不會有事情。而且可以幫負責人脫罪。
在其他網站有看到法條如下: 刑事訴訟法237條: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因為我不想再和前公司有任何牽連。想請問各位大大,想請問各位大大,第一、如果我不想出庭作證可以嗎?第二、原告可以更換被告對象嗎? 謝謝。

2008-06-25 22:17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客戶 法律
n29828 wrote:
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我對法律了解不深,但看這一句話給我感覺好像有陷阱,意思好像是知道你是犯人起6個月內可以提告訴的意思,並不是客戶跌倒的時候開始計算,你原公司該不會是想誆你吧
n29828 wrote: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我不太懂法律,但是看這一條的意思感覺好像是在客戶認定你為犯人的那一刻起6個月都可以提告訴,並不是在客戶跌倒的那一刻起開始算喔。
n29828 wrote:
  小弟在之前...(恕刪)


如果你尚未接到法院要你出庭作證的通知
我想你就先不用出庭>>>除非你已經接到法院的通知必須出庭作證
至於........六個月追溯期
應該無法適用於換被告之對象(因為原告有發現新事證)
我覺得你前公司應該是想把責任推給你吧!!

詳細情況我覺得你可以參考法律扶助會>>他們都有免費的律師可以詢問相關問題唷!!
畢竟我們不是太懂的法律
只是我問老公.........我老公這樣解答
肥鵝桌上肥鵝油 鵝去桌空油自流 肥鵝配飯能度日 有飯沒鵝使人愁
前公司回答說,要我證明我當時的職位是總務一職。且門口的腳踏墊是由我負責管理,並非由公司負責人負責管理,要讓原告知道告錯人。

如果我是你
聽到這句話
我肯定不會去,也不會鳥

要想想,跟你完全沒有關聯的事情
要你去擔任錯誤..管他會不會有事情發生
最後不要去,也不要理
避免找麻煩..
覺的你要拒絕.且你公司也太天真.你也是受雇為垓公司的員工.不管那個層面.你公司都無法全身而退的
你公司律師要找告訴人律師談合解才是最小傷害.而不是要想完全脫身
照你公司的想法.那麼你也可以舉證當時你是派A員工去放置這個物品讓客戶有機會跌倒
所以也不是你要負這個責任嚕?你公司的想法很天真~
n29828 wrote:
  小弟在之前...近日本人接到前公司要求本人出庭作證,證明我當時所擔任的職務為總務一職。(恕刪)


........他是要求你去...作證...而且作證目的...是要你去頂罪......

......你既然已經離職....大可不必理會....就算你在職....也不需要理會....

............了不起拍桌子說....老子不幹了!.......


......你只是拿薪水替他工作.....沒有替他作證的義務...更何況去頂罪.....

....況且....去法院當證人作證...完全要看你的意願....你完全可以拒絕當證人....

........檢察官都不能強迫你去法院當證人....更何況是你以前的老闆.....

...................
我有一個疑問...
你幹麻幫他脫罪阿...他有給你錢嗎?
而且...我下意識反應是...那間公司想凹你,挖洞給你跳...
啥你是那負責人...叫他提出證據吧...
別傻傻的去頂罪....
我想...應該要搞清楚對象吧...

基本上,跌倒的客戶是該告"公司"沒錯(由負責人代表)。
當公司敗訴定讞,打算透過法律追究你的責任時,再由公司出面告你。

所以這件事目前暫時跟你沒關係,除非檢察官、法院真的傳你去當證人...

印象中,告訴期限應該是由事實發生時間點起算,
所以有可能真的已超過告訴期限。

不過,這應該是指刑事上的「業務過失傷人」的部分,
你公司可有提到民事的部分?

如果民事求償的追訴期還沒過,
就算沒有刑事責任,還是能進行民事求償,
你去頂罪,敗訴雖然沒有刑責,但是卻得負擔賠償金啊~

建議你不要理前公司,因為你有拒絕作證的權利,
只要提告人沒把矛頭指向你,你就不用上法庭。

如果公司要以你是業務執行人的理由把責任推給你,
建議你主張「擺放腳踏墊為公司既定規定,你只是依公司規定執行」,
責任再度回歸公司負責人。

而且,當天究竟是如何滑倒?提告者的理由也有可能不會成立而敗訴喔,
建議你了解得清楚一點比較好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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