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在之前上班的公司擔任總務工作一職。期間因一患有小兒麻痺之客戶在公司門口滑倒。之後該客戶提驗傷單向法院提告前公司之負責人過失傷害罪,並要求民事賠償。近日本人接到前公司要求本人出庭作證,證明我當時所擔任的職務為總務一職。
因為我已經離職快2年,且客戶滑倒時,我因公外出並不在公司,詳情也不知道。我詢問前公司為何要我出庭作證,我也不能證明什麼。
前公司回答說,要我證明我當時的職位是總務一職。且門口的腳踏墊是由我負責管理,並非由公司負責人負責管理,要讓原告知道告錯人。前公司跟我說,假設原告更改被告對象重新提告。因過失傷害罪追溯期為6個月,客戶也無法重新提告,所以我並不會有事情。而且可以幫負責人脫罪。
在其他網站有看到法條如下: 刑事訴訟法237條: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因為我不想再和前公司有任何牽連。想請問各位大大,想請問各位大大,第一、如果我不想出庭作證可以嗎?第二、原告可以更換被告對象嗎? 謝謝。
n29828 wrote:
小弟在之前...(恕刪)
如果你尚未接到法院要你出庭作證的通知
我想你就先不用出庭>>>除非你已經接到法院的通知必須出庭作證
至於........六個月追溯期
應該無法適用於換被告之對象(因為原告有發現新事證)
我覺得你前公司應該是想把責任推給你吧!!
詳細情況我覺得你可以參考法律扶助會>>他們都有免費的律師可以詢問相關問題唷!!
畢竟我們不是太懂的法律
只是我問老公.........我老公這樣解答
肥鵝桌上肥鵝油
鵝去桌空油自流
肥鵝配飯能度日
有飯沒鵝使人愁
n29828 wrote:
小弟在之前...近日本人接到前公司要求本人出庭作證,證明我當時所擔任的職務為總務一職。(恕刪)
........他是要求你去...作證...而且作證目的...是要你去頂罪......
......你既然已經離職....大可不必理會....就算你在職....也不需要理會....
............了不起拍桌子說....老子不幹了!.......
......你只是拿薪水替他工作.....沒有替他作證的義務...更何況去頂罪.....
....況且....去法院當證人作證...完全要看你的意願....你完全可以拒絕當證人....
........檢察官都不能強迫你去法院當證人....更何況是你以前的老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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