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在的習慣,光復前移居臺灣的漢人被稱為本省人,往下細分為閩南及客家兩大族群
光復後隨國民政府來台的大陸人、零星來台的反共義士、金門/馬祖的居民,及其在台的父系子女被稱為外省人
兩岸開放交流後,透過婚姻移居台灣的陸籍配偶,和其他自港澳移居台灣的港澳人士和他們的子女被稱為新移民
但我好奇的是,同樣自來自對岸的漢人,只是移居時間不同,為何會是這種分類法?
特別是陸配及港澳人士,他們本質上和包含反共義士及金馬居民在內的外省人有什麼不同呢?
也就是說為何不將他們歸類在外省人而是新移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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