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的...總結:如果大樓真的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限制汽車位只能停「汽車」而不能停「機車」(包含黃/紅牌大型重型機車)或「腳踏車」,如果車位使用權人不服,可以到法院提出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或撤銷之訴,但法院目前比較多數的風向是認為即使你不同意,大樓還是可以通過決議去限制車位的使用方式。
我住的社區有發生過,機車去停在兩台車的柱子中間,佔用公用區域,去講他還兇回來。還有發生過機車停在停車位的後面,騎出來的時候從兩台汽車中間鑽出去時去刮到別人的後視鏡,死不承認又沒有監視器證明就吵到雞飛狗跳。車位你買的或是租的,並不表示你愛怎麼用就能怎麼用,或是連車位旁邊的畸零空間也都是你的。
開會的時候去抗議啊屬於自己的產權為什麼不能用只要使用範圍不要超出產權部分就應該要給予使用而且買車位與繳交管理費就已經有車道使用權不能這樣限制的又不是共產國家還這樣限制並不合理這樣就像多數人在霸凌少數人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