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小心按到負評按鈕會不會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不小心按到負評按鈕會不會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惡意給負評

一般來說商家在遭遇到負評,可以分為公然侮辱罪跟誹謗罪,公然侮辱就是指在公眾場合遭受到羞辱謾罵;而誹謗罪就是對方虛構不實指控造成名譽上的侵害另外,如果消費者因為評論負評造成商家信用受損,也能對消費者提告妨害信用罪。 除了在刑法的部分可以提告之外,在民事的部分,若消費者已侵害到商家名譽及商譽,可以向消費者提出請求損害賠償

【網路上不實的負評,是否成立誹謗罪呢?】店家經營粉絲團,當然希望在網路上的評論是好的,這樣才能帶來更多的客人,但是如果客人給予不實的評論,或是顧客稍有不順心就威脅店家要到網路散播負評,店家到底該怎麼辦?
  
《憲法所給予人民的言論自由》
消費者願意分享好的店家,給予好的評價,對於不良的店家也不吝給予負評,這些都是言論自由。然而,雖然憲法有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但並不等於人民應該享有【無限制】的言論自由。
自由的限度在於【不侵害他人】,所以言論自由當然不能濫用於侵害他人受法律保障的權利,包括名譽。為了避免人民濫用言論自由而侵害人民的名譽權,刑法就有誹謗罪的處罰。
  
《刑法的誹謗罪分為兩種》
1. 普通誹謗罪: 以言詞方式
2. 加重誹謗罪: 以散布文字或圖書方式,而【網路上的誹謗】就是屬於加重誹謗罪。
  
我們回到主題~
《網路上不實的負評,是否成立誹謗罪呢?》
  
先講一個前提,如果描述的事情是關於【個人私德】,即使是真實也會構成誹謗罪。例如:描述某店家老闆劈腿亂搞,這就是關於私德,即使是真,留言者也會構成誹謗罪。

(二) 顧客只有價值感覺的評論但沒有描述事實時(例如單純給1顆星、或講這家店很爛不要去):
只要法院認定其動機不是以毀損被評論人的名譽為唯一目的,就不罰。
法院曾表示過如果只吃過某家店的乾麵一次,卻到處說那家店東西都很難吃,純粹是報復行為,惡意損壞店家名譽,認定他成立誹謗。更何況有些人根本沒去消費過,卻惡意留負評,其動機是以毀損商家的名譽為唯一目的,自然會成立誹謗罪。

商品均現貨在台出貨,由於商品做多個平台同時販售,未能及時更新庫存數量,若庫存數量不足會通知修改訂單或取消訂單,請見諒
惡意給負評會違反「第24條及第37條」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不小心按到負評按鈕會不會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惡意留負評,其動機是以毀損商家的名譽為唯一目的,自然會成立誹謗罪
2022-11-08 7:39 發佈
XXMXX - YouTube wrote:
不小心按到負評按鈕會不會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我」不太懂 ... 所以「我」這樣問喔 ...

舉例,白話文:

〔餐廳。沒有去吃它,為什麼要去評它〕?



行至水窮處,與人云亦云。〔薪水是零元,還活得下去〕。
XXMXX - YouTube wrote:
不小心按到負評按鈕會...(恕刪)


以我去年的消費例子,雖然消費行為不成立,但是因為我對於代理商跟總公司的貨源不清楚
就用影射的文字發表一篇文章,隔天就被01鎖文,對方告我妨礙名譽的加重誹謗罪!
現在還在和解,所以網路用字要小心,不要認為主觀的認定自己的言論可以寫上網路!

除非你很懂法條,也知道自己的言論是實際消費造成的糾紛,那上法院也不是只有陳述事實
而是各告各個內文,讓法官去審理,當簡易判決下來,還有和解要走,和解能成就撤告!
和解不成就是立罪或改走一審,或是上訴二審!

法院很耗時間,所以不要隨便告來告去!
給讚再內文唧唧歪歪一番可以吧!
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

要如何證明惡意負評

如何證明惡意負評=毀壞商譽

消費者自由心證不喜歡商家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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