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給負評
一般來說商家在遭遇到負評,可以分為公然侮辱罪跟誹謗罪,公然侮辱就是指在公眾場合遭受到羞辱謾罵;而誹謗罪就是對方虛構不實指控造成名譽上的侵害另外,如果消費者因為評論負評造成商家信用受損,也能對消費者提告妨害信用罪。 除了在刑法的部分可以提告之外,在民事的部分,若消費者已侵害到商家名譽及商譽,可以向消費者提出請求損害賠償
【網路上不實的負評,是否成立誹謗罪呢?】店家經營粉絲團,當然希望在網路上的評論是好的,這樣才能帶來更多的客人,但是如果客人給予不實的評論,或是顧客稍有不順心就威脅店家要到網路散播負評,店家到底該怎麼辦?
《憲法所給予人民的言論自由》
消費者願意分享好的店家,給予好的評價,對於不良的店家也不吝給予負評,這些都是言論自由。然而,雖然憲法有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但並不等於人民應該享有【無限制】的言論自由。
自由的限度在於【不侵害他人】,所以言論自由當然不能濫用於侵害他人受法律保障的權利,包括名譽。為了避免人民濫用言論自由而侵害人民的名譽權,刑法就有誹謗罪的處罰。
《刑法的誹謗罪分為兩種》
1. 普通誹謗罪: 以言詞方式
2. 加重誹謗罪: 以散布文字或圖書方式,而【網路上的誹謗】就是屬於加重誹謗罪。
我們回到主題~
《網路上不實的負評,是否成立誹謗罪呢?》
先講一個前提,如果描述的事情是關於【個人私德】,即使是真實也會構成誹謗罪。例如:描述某店家老闆劈腿亂搞,這就是關於私德,即使是真,留言者也會構成誹謗罪。
(二) 顧客只有價值感覺的評論但沒有描述事實時(例如單純給1顆星、或講這家店很爛不要去):
只要法院認定其動機不是以毀損被評論人的名譽為唯一目的,就不罰。
法院曾表示過如果只吃過某家店的乾麵一次,卻到處說那家店東西都很難吃,純粹是報復行為,惡意損壞店家名譽,認定他成立誹謗。更何況有些人根本沒去消費過,卻惡意留負評,其動機是以毀損商家的名譽為唯一目的,自然會成立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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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給負評會違反「第24條及第37條」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惡意留負評,其動機是以毀損商家的名譽為唯一目的,自然會成立誹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