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miro5 wrote:變性完,身份證的姓別(恕刪) 應該是不會變吧立法院這次通過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暨一千零五十九條之一的修正案,是這法條第三度修正,在第一千零五十九條方面,是以第二次修正條文作基礎:原第一項條文移作前段,另增訂後段:「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第二項未修正,第三項係將原條文中「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八個字刪除,成為「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也就是成年的子女,可以自己申請,將姓氏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不必父母的同意,第四項未修正。第五項的前言修正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所列四款,一至三款未修正,第四款修正為:「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將原條文扶養義務,擴大為保護或教養義務,以利子女改姓。(蘇澳榮民醫院法律顧問郭美春律師提供)[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