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時人事室人員勸我不要領出退撫基金(據說每個月會從薪水扣1500-2000元)
這樣以後再任公職才可以累積年資,
就這樣過了超過5年,
最近才聽到舊同事告訴我退職條例說離職後5年內沒領出退撫基金就會充公,
我就生氣了

所以現在問題有3
1. 人事室說他們都會在離職時都會口頭告知, 問題是我認為我根本都不知道這件事,
也沒簽過任何聲明書或相關文件, 我可以以公務員怠忽職守理由提出訴願或訴訟嗎?
2. 政府要沒收你的退撫基金時可以不先告知嗎?
3. 那筆錢明明還在退撫基金裡生利息和 股票護盤, 政府憑什麼可以充公?
希望可以有相關法律人士提出建議,
這筆錢(約6-7萬元)領到後我願意全部捐給公益團體,
我無法忍受政府可以這樣A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