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附近的巷子口長期遭鄰居停放車輛,導致車輛進出巷口不便,經反映里長告知只有巷子口兩旁的住戶有資格申請畫紅線,巷子內的住戶不得申請。問題是長期佔用巷子口的停車路霸就是巷子口的那兩戶呀(詳附圖).
1.檢舉警察局回覆:
該處無標線及標示禁止停車,尚無妨礙他車輛之進出 及轉彎,本案不予以舉發
住
2.申訴交通局回覆:
茲以書面為您說明如下: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第2款規定交岔路口10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亦即路口未繪設禁止臨時停車標線(紅線)亦不得臨時停車,並不影響警局取締交岔路口10公尺範圍內之違停情事。
感覺交通局已說明如上述,但警察局都不開單執行造成我們出入巷子口困難,而且他們憑什麼可以長期被劃地為王違停.
請各位大大協助幫忙提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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