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大樓屋齡20幾年了,總共10層樓三棟約有60住戶,據說從一開始成立管委會時本大樓一樓住戶旁的一小塊公設,問題就一直存在,一樓住戶說他在買房子時建商與他簽訂買賣契約,契約提到說一樓旁的公設他具有優先使用權~~~優先使用權~~優先使用權~~我的認知是他可以優先使用然後他沒在用我們其它住戶就可以用是這樣吧,結果不是而是他的認知優先使用權等於那塊公設是他的誰都不能使用,但是調出所有資料又顯示說屬於本大樓所有住戶的,所有權也不是他個人的,就想不透為什麼他堅持是他的,一直強調是他而權狀也沒顯示他的,然後鬼打牆的說~~反正我就是有優先使用權你們都不能使用~~然後小弟上網查資料有搜分管契約以及約定專用,詢問管委會得知從成立的到現在20幾年了,根本沒有開會簽署什麼分管契約及與約定專用事項,但是一樓這位住戶拿出有當初建商和他簽訂的買賣契約內文提到那塊 公設有優先使用權,但是~~優先使用權~這五個字代表~所有權~的意思嗎?如果真的優先使用等於所有權,但他沒有那公設的權狀那......我真的需要專業人士來教教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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