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我老婆是台美雙重國籍他應該是1996年左右拿到的,但他從來沒有報過美國的任何稅,但最近我們小孩要回美國念大學了,我們在考慮到底是否應該要報美國的稅(我有諮詢過會計師其實問題不大)。但我老婆怕說以後會不會說揭露了在台灣的資產被美國政府查說要收重稅之類的(我老婆名下的不動產大約6000w台幣、金融資產的話大約180w、年收入的話就是租金100w)
但海外年收十萬美金以下都不用繳稅。
如果小孩要享州內學費(大二到大三)。
你們勢必要先繳一筆罰款。
如果父母都沒回美國生活。我看裝死比較實際。
小孩變公民。繳第一年外州學費。之後再變本州。
Wesley0604 wrote:其實你會計師跟上面網友講的都對. 只是有一半還沒講. 就是IRS認定.
事情是這樣的,我老婆(恕刪)
也就是說. 海外收入USD100K免稅之外. IRS對你稅單的認定. 因為96年到現在沒報過稅. 這事就可大可小. 全IRS說了算. 運氣好一點如4樓大說交罰款. 運氣不好. IRS有很多黑歷史我本來想上個世紀初的事不需要講太嚴重. 沒想到我剛才一查到2010年還有案例. 所以如果我是你. 我會主動跟IRS連絡補交資料繳罰款.
夠了解美國黑歷史的人絕對會知道我在說什麼. 美國有兩種法庭. 一種是IRS開的法庭. 一種是其他. 惹熊惹虎我絕對不會惹IRS. 除非你們永遠都不打算回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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