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徵工作做了白癡的一件事 請各位幫我看看

今天去新公司工作了 因為要受訓 所以有帶行李 到了公司 要簽合約 PS我是應徵業務

裡面有幾條 當時看了 傻眼 不過為了想說 混口飯吃 就忍痛簽名

那幾條是 無故曠職(沒話說,能接受) 事假一年累計14天(同意) 未達到法定營業額()
以上這些條件 任一項 就是罰款一年薪水
當時對這些 有不滿 為了工作 還是簽了

後來去受訓地點 當技術員 越做越心酸 大老遠離開台北 來外地做像技術性質工作 想到那營業額就有點不爽
晚上就跟 人事講沒辦法做 人事叫我等明天跟老闆呈報 再決定 離開 不過 當下還是決定離開 受訓地點 非常偏僻 中途離開 我沒辦法回去 沒車 沒交通工具 ...
是想問各位 我簽了那張 但是當天就走了 有法律責任嗎 聽朋友講 那條文已屬和勞基法相衝 是這樣嗎
2008-06-09 23:39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工作 白癡
是的
違反勞基法的話
就是無效

因為違反法律
snkvip wrote:
那幾條是 無故曠職(沒話說,能接受) 事假一年累計14天(同意) 未達到法定營業額()
以上這些條件 任一項 就是罰款一年薪水


除非你是到兄弟開的金融公司或是酒店圍事

如果是正常經營的公司
老闆是能夠咬你喔!?

連這樣的合同也當一回事的擔心?
難怪你會簽下去


應該是不會那麼認真
BUT...勞資雙方同意之勞動契約大於勞基法
所以並不一定能說他是違法
以後簽任何名之前請想清楚
簽名就是負責
SUNNY0402 wrote:
BUT...勞資雙方同意之勞動契約大於勞基法
所以並不一定能說他是違法
...(恕刪)


違反公序良俗
參見民法第72條

話說回來
都已經離職了
怎麼罰一年的薪資?
抓回去集中營勞改抵帳?
刪除~~~抱歉!!
刪除~~~抱歉!!
刪除~~~抱歉!!
各位大大
我也寫了...不用那麼認真
我回文的用意只是提醒樓主
如果覺得有疑慮的東西就不要急著簽
簽了就該有充分的認知
成年人簽名就是負責
合約應該要以平等為原則吧,如果不平等合約在法院看來不一定站得住腳
勞動契約是雙方當事人合意的契約內容,雖然有拘束雙方當事人的效力,
但是如果契約內容違反法律規定,仍然是無效的。

就如開板大所問,契約裡規定,未達XX標準,應賠償一年的薪水等等,
雖然你簽了,但不會當然的生效,要看你的職位、薪資、標準的合理與否等等。


我曾經在一家十分大的公司上班,光裡頭的法務就有六個,契約裡寫:未作滿一個月離職,公司得不發薪水;若未做滿一年,公司得請求賠償一個月的薪水。

我當時很清楚,這種條文簽了也是白簽,只是很好奇,為什麼有六個法務的公司,還會寫出這種勞動契約。

我是當月十五日左右報到,在隔月一日領到薪水,但我在隔月八日即離職,而那八天的薪水,他們沒付給我。
依我當時這家公司的理解,我也懶得溝通,直接請學長寄了封律師函去,果然法務經理來電責怪我不懂事,
如果我好好溝通,說不定公司會通融。還說依合約,公司本來就可以扣我薪水,只是公司覺得我會待下去,所以到發薪日時就”先”發了那半個月的薪資。

我聽了實在很火大,因為這些人說話都不會心虛,而且真的無恥。



我只說,你也回去把書唸一唸,反正薪水是八天,不給的話,日後勞資協調輸了,我看你法務經理也不用幹了。


隔天我就收到薪水了。


當然不是因為我愛嗆聲所以有道理,而是事情本來就不是對方講的那樣,所以我才能理直氣壯。


過了兩個月,新公司的人事通知我說健保局催繳我的健保費,而那其中一個月的健保費是在那家公司的時候,
我真的超火大,這種公司居然還前百大服務業,我一氣之下請了假去查勞保記錄,他們也沒幫我保勞保,
真的氣到不行,寫了兩封檢舉信,一封去健保局一封給勞保局。

結局是他們被罰錢了事,但我聽說法務經理在總經理面前跪求,哭到昏到,實在很會演。


講那麼多,主要還是在提醒大家,契約當然要看清楚再簽,但如果明顯不合理,而且是違反法律規定,
簽了也沒關係,反正也是無效。


還有,法律不難,是大家普遍有種不敢、不好意思、或是怕麻煩的心態。我處理一些勞資糾紛的事,當事人在我面前一直罵公司,但當我提出解決方案時,通常都不敢去要求。其實真的不用怕麻煩,公司更怕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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