裡面有幾條 當時看了 傻眼 不過為了想說 混口飯吃 就忍痛簽名
那幾條是 無故曠職(沒話說,能接受) 事假一年累計14天(同意) 未達到法定營業額(

以上這些條件 任一項 就是罰款一年薪水
當時對這些 有不滿 為了工作 還是簽了
後來去受訓地點 當技術員 越做越心酸 大老遠離開台北 來外地做像技術性質工作 想到那營業額就有點不爽
晚上就跟 人事講沒辦法做 人事叫我等明天跟老闆呈報 再決定 離開 不過 當下還是決定離開 受訓地點 非常偏僻 中途離開 我沒辦法回去 沒車 沒交通工具 ...
是想問各位 我簽了那張 但是當天就走了 有法律責任嗎 聽朋友講 那條文已屬和勞基法相衝 是這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