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於110年12月22日18:03,透過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簡稱蝦皮)之網站「蝦皮商城」,向其直接經營之帳號「蝦皮直送 3C家電」(英文帳號shopee24h_el,以下簡稱「蝦皮直送」)下單購買「BENQ GW2480 PLUS 24吋螢幕」2台(單價3866元),含折扣優惠100元後,訂單價金合計7632元(訂單編號:211222S73N23R3),該訂單金額本人已透過信用卡於110年12月22日18:37完成付款,並該筆訂單於蝦皮網站顯示「訂單已成立」「訂單已付款」等字樣。
但「蝦皮直送」將「BENQ GW2480 PLUS 24吋螢幕」之單價調升為5050元後,並以「經廠商端回報,您此次的訂單商品發生缺貨情形,未能成立訂單」為理由,在未經本人同意的情況下,於12月28日15:48強行取消本人已付款完成之訂單。
蝦皮僅提供【消費滿100元折50元】之折價券作為補償,且該折價券需要本人於2021/1/3 23:59前"再次"透過蝦皮消費100元,才能獲得50元補償,該補償具有限制性,且補償價金與爭議金額不對等。
本人謹要求客服恢復訂單,但蝦皮拒不受理。
➤「蝦皮直送 3C家電」違反以下自訂條約、法律及法規命令:
1.「蝦皮商城賣家約定條款」10.4 蝦皮保證(2) :在蝦皮履約保證期間內,如商品交貨延遲或有遲延之虞,賣家應立即透過本平台通知買家。買家接到上述通知後得選擇取消該筆訂單或延長蝦皮履約保證期間。
2.「民法」 153 條第1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3.經濟部經商字第10502418810號「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五點、確認機制及契約履行:企業經營者應於消費者訂立契約前,提供商品之種類、數量、價格及其他重要事項之確認機制,並應於契約成立後,確實履行契約。
➤訂單編號:211222S73N23R3

➤商品漲價,所以取消訂單!

➤直接取消訂單後,才通知我,不給我機會延長訂單履約期限!

➤蝦皮商城自己訂的條款「蝦皮商城賣家約定條款」。

➤訂單成立即「合約」成立!

➤蝦皮自己違反自己的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