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大家,
腳踏車與行人車禍,肇責應該為腳踏車騎士100
和解一直談不攏.因為行人的索賠條件一直變,(已經調解3次,也上法院了)
行人有兩份診斷證明
第一份急診室診斷證明是只有記載傷勢,腳部挫傷,扭傷(這份證明是在急診後7個月開的)
後來應該行人覺得不夠, 一個月後又向同一間醫院的門診醫師開了一份診斷證明(門診是急診完後一周的回診)
這份報告是,腳部扭傷,3個月不能提重物, 需專人照顧一個月(這分證明是門診後8個月開的)
會加這一份應該是因為前面的索賠條件都不太合理,所以去向醫生討了一份證明,
才可以向腳踏車騎士要高額看護費30天,(看護是行人的女兒住在不同縣市),
車禍完10個月都沒提出看護費要求
以下是重點了
此行人只去這醫院3次
1.急診
2.回診1次
3.8個月後回去開證明
當中都沒有醫療的行為
請問這樣的診斷證明合理嗎?如覺得不合理有解決方法嗎?法官會採信嗎?
感謝大家的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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