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受輕傷,但坐在副駕的朋友重傷,在醫院住了兩個月,開了四次刀(大腿骨和骨盆)
而車禍的賠償事宜才正要開始。
對方有去申請鑑定裁決,說有找到一位證人。證人的證詞是說朋友未依號誌轉彎。
不過當時朋友是說她的確是看到左轉綠燈亮才開過去,有可能是到路的中間,號誌就換成紅燈,
但發生撞擊時,車子是已經在轉彎過後。
事發地點是在淡水的一個小道路,並沒有路口監視器,所以裁決是說我方的錯。
因為撞擊力很大,導致朋友的車幾乎全毀,當初車險的人員說對方沒有剎車,而且時速應該很快。
只是現在車子已經報廢了,也無法申請車體鑑識。
---------------------- 問 題 ------------------------------
明天要陪朋友到淡水那邊調解,對方好像是當地小小的有力人士
之前有去過一次,但開車的人並沒有出現,都是里長及不明人士代為傳達。
想來這邊問問有經驗的大家,我們該如何在調解委員會中提出抗辯?
因為當時兩個人都昏迷,無法找出證人,而對方申請的那位證人,似乎也是跟他們有親戚關係(但上次證人也沒出現)
如果說在調解委員會當中,沒有和解或是達成共識,還能夠上訴嗎?
在調解的過程可以錄音嗎?
有哪些相關法條可以參考呢?
另外在調解時,有什麼是該注意的嗎?
誠心的謝謝各位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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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日更新
謝謝各位的回覆
事情已經進入提告程序。因為對方根本不想談,直接就嗆說「要告就去告哇!怕你哦」
所以,朋友就提出過失傷害告訴。
至於文中有說到請保險專員過來,那家車險~~~~嗯!不說也羆
之前說要理賠,寄資料過去,一開始說有收到,後來又說在理賠過程中遺失了。
事情發生到現在,已經換了三個服務人員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