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網路常出現:「學生百萬富翁: 24 歲的在校大學生“作弊”投資Amazon每週賺取 3000 美元!」….您相信嗎。 奇怪是會有人相信?….只要是有點社會經驗或不是豬腦(不好意思有點侮辱到豬),不用想也知道…..也許不是騙局但也不是那麼容易就賺到錢。更令人感到憂心是政府也放任不管這種誇大不實之廣告。
arno wrote:最近網路常出現:「學(恕刪) 我沒看到耶,你有看到的話,應該可以檢舉看看,至於向誰檢舉呢?一般的網路廣告應該是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不過你這個看起來有點像是牽涉到投資行為(?),所以應該可以向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檢舉,而且如果檢舉成功,被檢舉人被判刑的話,你還有獎金可以領。下面條文太多,看紅字就可以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受理民眾檢舉金融違法案件獎勵要點法規名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受理民眾檢舉金融違法案件獎勵要點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2 月 05 日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1 日發文字號: 金管檢制字第10906004121號 令法規體系: 檢查局/司法合作及協調目立法理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受理民眾檢舉金融違法案件獎勵要點 總說明(110.01.11).pdf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受理民眾檢舉金融違法案件獎勵要點 條文對照表(110.01.11).pdf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維護金融市場秩序,鼓勵民眾勇於檢舉金融違法案件,對因檢舉而查獲金融違法案件之檢舉人給予獎勵,特訂定本要點。二、本會(含所屬機關及周邊單位)人員、司法人員、金融機構稽核單位人員、金融業同業公會會務人員及其他有權責受理檢舉違法之機關人員與其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檢舉金融違法案件,不適用本要點規定。三、本要點所稱之金融違法案件,係指違反本會主管之各作用法相關規定之案件。本要點所稱之受理檢舉機關,係指本會及所屬機關。四、檢舉人及檢舉結果符合下列條件者,經本會審核後核發檢舉獎金(以下簡稱獎金):(一)於金融違法案件未被發覺前,依第十點所定管道向受理檢舉機關舉發,並依據第九點規定配合辦理。但檢舉人在受理檢舉機關查覺金融違法案件後,依據第九點及第十點提供事證,經本會審核會認定對於釐清案情或破案有重大幫助者,不在此限。(二)檢舉之金融違法案件中所提及之公司或負責人及受僱人等涉案人員,經本會行政處分確定或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三)無第二點、第七點第一項或第十一點所定之情形。五、獎金核發標準如下:(一)檢舉之金融違法案件,經處新臺幣(以下同)一千萬元以上罰鍰或法院判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每件核發檢舉人獎金四百萬元。(二)檢舉之金融違法案件,經處五百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罰鍰、命令解任(解除)或撤換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職務、停止股東會、董(理)事或監察人(監事)全部職權、停止全部之業務或經法院判決一年以上未滿三年有期徒刑者,每件核發檢舉人獎金二百萬元。(三)檢舉之金融違法案件,經處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五百萬元罰鍰、命令解任(解除)經理人或受僱人職務、停止股東會、董(理)事或監察人(監事)部分職權、停止部分業務、限制營業範圍或保險新契約額或經法院判決未滿一年有期徒刑者,每件核發檢舉人獎金二十五萬元。(四)檢舉之金融違法案件,經處二十萬元以上未達一百萬元罰鍰者,每件核發檢舉人獎金五萬元。檢舉同一金融違法案件,有相關法律競合或前項各款規定競合之情形者,從一最高額核發獎金。六、獎金核發程序如下:(一)檢舉之金融違法案件,經行政處分確定或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核發檢舉人獎金。(二)前款應核發檢舉人之獎金,受理檢舉機關應不待申請,依職權審核後,檢具行政處分書、法院判決書及有關檢舉之資料,報請本會審核會核定發放,檢舉人亦得於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或行政處分確定後,向受理檢舉機關提出申請。(三)受理檢舉機關於本會通過審核核發獎金後,應即通知檢舉人具領。如檢舉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依民法相關規定具領。七、檢舉人所提出之檢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檢舉機關應不予核發或追回已核發之獎金:(一)誣告他人犯本要點之金融違法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二)使用偽造或變造證據提出檢舉,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三)同一案件依其他法令或周邊單位之規定另有獎勵者,應予合併計算,其超過本要點所定最高標準部分,不予核發。(四)違法行為人自首,並檢舉他人共同違反金融法令行為者,不核發獎金。檢舉他人有違反金融法令之情事,經查明其為共犯或共同實施者,亦同。檢舉人有前項情形,如檢舉人死亡者,應向其繼承人追回已核發之獎金。八、獎金分配方式如下:(一)數人共同檢舉金融違法案件而應核發獎金者,平均分配之。數人分別檢舉同一金融違法案件並提供具體事證,無從分別其先後者,亦同。(二)符合第四點第一款但書規定者,得由受理檢舉機關視其情節於第五點獎金額度內酌情分配。九、檢舉人檢舉金融違法案件,得以書面、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為之,並應提供下列資料:(一)檢舉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及聯絡方式。(二)被檢舉人之姓名及地址(或住居所);如係公司行號者,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處所。(三)可證明被檢舉人涉及違法之具體事證及相關資料。以口頭或電話檢舉者,應由受理檢舉機關作成紀錄,並交檢舉人閱覽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其以電話檢舉者,受理檢舉機關應通知檢舉人到達指定處所製作紀錄。受理檢舉機關受理檢舉後發現檢舉人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者,不核發獎金。十、受理檢舉機關應設置檢舉信箱、專線電話、傳真電話、電子郵件信箱或其他工具,以利受理檢舉事宜。十一、民眾檢舉金融違法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檢舉機關得依分層負責權限規定不予處理,但仍應予錄案查考:(一)匿名、不以真實姓名檢舉、無具體事證或拒絕製作檢舉紀錄者。(二)檢舉事由業經受理檢舉機關受理或經他人檢舉在先者。(三)檢舉事由非屬受理檢舉機關業務職掌範圍者。民眾檢舉金融違法案件,如涉及誣告、偽造文書等刑責者,受理檢舉機關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十二、受理檢舉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年齡、住居所及身分等足資辨別其特徵之資料,均應予保密。但經檢舉人同意公開者,不在此限。前項保密資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禁止提供第三人閱覽或抄錄。受理檢舉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安全,於必要時得洽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十三、本會得召集所屬機關及處、室代表組成審核會,審核獎金發放事宜。必要時得邀集受理檢舉機關之人員到場說明。十四、本要點獎金應由金融監督管理基金編列年度預算支應。十五、受理檢舉機關於本要點修正生效前受理檢舉者,適用修正生效前之規定核發獎金;於本要點修正生效後受理檢舉者,適用修正生效後之規定核發獎金。
君子之蕉蛋如水 wrote:我沒看到耶,你有看到(恕刪) 致 君大:真的可以檢舉嗎?您看看,這真的是會害人的,雖然一個願打一個願挨但是…..https://financeasia.online/tw/?cpid=d8f3ca64-8f08-4f70-a51b-3178f4b6f394而該網站還設定無法複製….
君子之蕉蛋如水 wrote:我覺得那個網站怪怪的(恕刪) 我剛剛用那個網站的前面網址部份( https://financeasia.online/tw/ )去google,發現網路訊息查核中心(下方連結處)早就把該網站列為詐騙網站了,而且該網站之前也曾經出了不同的article來詐騙,https://cofacts.tw/article/3lozermqlhv8q我節錄網路訊息查核中心的一段內文給你看一下,這個假的投資宣傳網站為了取信於民中,把背景 的模板做得就像是國內的媒體網站一樣,冒用「#新聞媒體」的樣式,讓你誤以為他是一篇正式的採訪報導。在 Bitcoin Up 的網站中,無論是寫入回應資料、開立免費帳戶,或是回答問題的按鈕,皆無法連結到其他頁面,只有一個「名額有限 僅剩XX個帳戶!」的欄位要使用者填入姓名、郵件、電話等資料。
arno wrote:這廣告近期大量出現,(恕刪) 有句話說~佛度有緣人。你在這裡PO這篇文已經盡力了,有緣看到你這篇文章的人自然就不會受騙,至於其他人如果因為貪心又不去思考其中不合邏輯的地方,那也只能祝福他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