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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奇怪?這種廣告政府都不管。

最近網路常出現:「學生百萬富翁: 24 歲的在校大學生“作弊”投資Amazon每週賺取 3000 美元!」….您相信嗎。
奇怪是會有人相信?….只要是有點社會經驗或不是豬腦(不好意思有點侮辱到豬),不用想也知道…..也許不是騙局但也不是那麼容易就賺到錢。更令人感到憂心是政府也放任不管這種誇大不實之廣告。
2021-08-11 18:59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廣告政府
arno wrote:
最近網路常出現:「學(恕刪)

我沒看到耶,
你有看到的話,應該可以檢舉看看,

至於向誰檢舉呢?
一般的網路廣告應該是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不過你這個看起來有點像是牽涉到投資行為(?),
所以應該可以向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檢舉,

而且如果檢舉成功,被檢舉人被判刑的話,你還有獎金可以領。
下面條文太多,看紅字就可以了。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受理民眾檢舉金融違法案件獎勵要點

法規名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受理民眾檢舉金融違法案件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2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檢制字第10906004121號 令
法規體系: 檢查局/司法合作及協調目
立法理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受理民眾檢舉金融違法案件獎勵要點 總說明(110.01.11).pdf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受理民眾檢舉金融違法案件獎勵要點 條文對照表(110.01.11).pdf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維護金融市場秩序,鼓勵民
眾勇於檢舉金融違法案件,對因檢舉而查獲金融違法案件之檢舉人給
予獎勵,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含所屬機關及周邊單位)人員、司法人員、金融機構稽核單位
人員、金融業同業公會會務人員及其他有權責受理檢舉違法之機關人
員與其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檢舉金融違法案件,不適用本要點
規定。

三、本要點所稱之金融違法案件,係指違反本會主管之各作用法相關規定
之案件。
本要點所稱之受理檢舉機關,係指本會及所屬機關。

四、檢舉人及檢舉結果符合下列條件者,經本會審核後核發檢舉獎金(以
下簡稱獎金):
(一)於金融違法案件未被發覺前,依第十點所定管道向受理檢舉機關舉
發,並依據第九點規定配合辦理。但檢舉人在受理檢舉機關查覺金
融違法案件後,依據第九點及第十點提供事證,經本會審核會認定
對於釐清案情或破案有重大幫助者,不在此限。
(二)檢舉之金融違法案件中所提及之公司或負責人及受僱人等涉案人員
,經本會行政處分確定或法院判決有罪確定。
(三)無第二點、第七點第一項或第十一點所定之情形。

五、獎金核發標準如下:
(一)檢舉之金融違法案件,經處新臺幣(以下同)一千萬元以上罰鍰或
法院判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每件核發檢舉人獎金四百萬元。
(二)檢舉之金融違法案件,經處五百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罰鍰、命令
解任(解除)或撤換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職務、停止股東
會、董(理)事或監察人(監事)全部職權、停止全部之業務或經
法院判決一年以上未滿三年有期徒刑者,每件核發檢舉人獎金二百
萬元。
(三)檢舉之金融違法案件,經處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五百萬元罰鍰、命令
解任(解除)經理人或受僱人職務、停止股東會、董(理)事或監
察人(監事)部分職權、停止部分業務、限制營業範圍或保險新契
約額或經法院判決未滿一年有期徒刑者,每件核發檢舉人獎金二十
五萬元。
(四)檢舉之金融違法案件,經處二十萬元以上未達一百萬元罰鍰者,每
件核發檢舉人獎金五萬元。
檢舉同一金融違法案件,有相關法律競合或前項各款規定競合之情形
者,從一最高額核發獎金。


六、獎金核發程序如下:
(一)檢舉之金融違法案件,經行政處分確定或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核
發檢舉人獎金。
(二)前款應核發檢舉人之獎金,受理檢舉機關應不待申請,依職權審核
後,檢具行政處分書、法院判決書及有關檢舉之資料,報請本會審
核會核定發放,檢舉人亦得於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或行政處分確定後
,向受理檢舉機關提出申請。
(三)受理檢舉機關於本會通過審核核發獎金後,應即通知檢舉人具領。
如檢舉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依民法相關規定具領。

七、檢舉人所提出之檢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檢舉機關應不予核發或
追回已核發之獎金:
(一)誣告他人犯本要點之金融違法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
(二)使用偽造或變造證據提出檢舉,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
(三)同一案件依其他法令或周邊單位之規定另有獎勵者,應予合併計算
,其超過本要點所定最高標準部分,不予核發。
(四)違法行為人自首,並檢舉他人共同違反金融法令行為者,不核發獎
金。檢舉他人有違反金融法令之情事,經查明其為共犯或共同實施
者,亦同。
檢舉人有前項情形,如檢舉人死亡者,應向其繼承人追回已核發之獎
金。

八、獎金分配方式如下:
(一)數人共同檢舉金融違法案件而應核發獎金者,平均分配之。數人分
別檢舉同一金融違法案件並提供具體事證,無從分別其先後者,亦
同。
(二)符合第四點第一款但書規定者,得由受理檢舉機關視其情節於第五
點獎金額度內酌情分配。

九、檢舉人檢舉金融違法案件,得以書面、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
或其他方式為之,並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檢舉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及聯絡方式。
(二)被檢舉人之姓名及地址(或住居所);如係公司行號者,其名稱、
負責人姓名及營業處所。
(三)可證明被檢舉人涉及違法之具體事證及相關資料。
以口頭或電話檢舉者,應由受理檢舉機關作成紀錄,並交檢舉人閱覽
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其以電話檢舉者,受理檢舉機關應通知檢舉
人到達指定處所製作紀錄。
受理檢舉機關受理檢舉後發現檢舉人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者,不
核發獎金。

十、受理檢舉機關應設置檢舉信箱、專線電話、傳真電話、電子郵件信箱
或其他工具,以利受理檢舉事宜。

十一、民眾檢舉金融違法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檢舉機關得依分層
負責權限規定不予處理,但仍應予錄案查考:
(一)匿名、不以真實姓名檢舉、無具體事證或拒絕製作檢舉紀錄者。
(二)檢舉事由業經受理檢舉機關受理或經他人檢舉在先者。
(三)檢舉事由非屬受理檢舉機關業務職掌範圍者。
民眾檢舉金融違法案件,如涉及誣告、偽造文書等刑責者,受理檢
舉機關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十二、受理檢舉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年齡、住居所及身分等足資辨別
其特徵之資料,均應予保密。但經檢舉人同意公開者,不在此限。
前項保密資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禁止提供第三人閱覽或抄錄。
受理檢舉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安全,於必要時得洽請警察機關依法處
理。

十三、本會得召集所屬機關及處、室代表組成審核會,審核獎金發放事宜
。必要時得邀集受理檢舉機關之人員到場說明。

十四、本要點獎金應由金融監督管理基金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十五、受理檢舉機關於本要點修正生效前受理檢舉者,適用修正生效前之
規定核發獎金;於本要點修正生效後受理檢舉者,適用修正生效後
之規定核發獎金。
誠心向上天祈求~只要罔顧是非幫民進黨護航、昧著良知、造謠抹黑以及因我說實話而檢舉我者,全都暴斃猝死。
君子之蕉蛋如水 wrote:
我沒看到耶,你有看到(恕刪)


致 君大:真的可以檢舉嗎?
您看看,這真的是會害人的,雖然一個願打一個願挨但是…..

https://financeasia.online/tw/?cpid=d8f3ca64-8f08-4f70-a51b-3178f4b6f394

而該網站還設定無法複製….
arno wrote:
致 君大:真的可以檢(恕刪)

我覺得那個網站怪怪的,
應該是詐騙沒錯,
這種的檢舉不知道有沒有用?
誠心向上天祈求~只要罔顧是非幫民進黨護航、昧著良知、造謠抹黑以及因我說實話而檢舉我者,全都暴斃猝死。
君子之蕉蛋如水 wrote:
我覺得那個網站怪怪的(恕刪)

我剛剛用那個網站的前面網址部份( https://financeasia.online/tw/ )去google,

發現網路訊息查核中心(下方連結處)早就把該網站列為詐騙網站了,
而且該網站之前也曾經出了不同的article來詐騙,

https://cofacts.tw/article/3lozermqlhv8q

我節錄網路訊息查核中心的一段內文給你看一下,

這個假的投資宣傳網站為了取信於民中,把背景 的模板做得就像是國內的媒體網站一樣,冒用「#新聞媒體」的樣式,讓你誤以為他是一篇正式的採訪報導。
在 Bitcoin Up 的網站中,無論是寫入回應資料、開立免費帳戶,或是回答問題的按鈕,皆無法連結到其他頁面,只有一個「名額有限 僅剩XX個帳戶!」的欄位要使用者填入姓名、郵件、電話等資料。
誠心向上天祈求~只要罔顧是非幫民進黨護航、昧著良知、造謠抹黑以及因我說實話而檢舉我者,全都暴斃猝死。
君子之蕉蛋如水 wrote:
我覺得那個網站怪怪的(恕刪)


這廣告近期大量出現,剛裁圖礙因iPad圖像不能縮小畫數無法上傳該頁面…….真的希望不要有人受騙。
arno wrote:
這廣告近期大量出現,(恕刪)

有句話說~佛度有緣人。

你在這裡PO這篇文已經盡力了,
有緣看到你這篇文章的人自然就不會受騙,

至於其他人如果因為貪心又不去思考其中不合邏輯的地方,
那也只能祝福他們了。
誠心向上天祈求~只要罔顧是非幫民進黨護航、昧著良知、造謠抹黑以及因我說實話而檢舉我者,全都暴斃猝死。
po這張圖會不會被砍帳號?

綠蟾蜍,綠蟾蜍,塔綠般最愛綠蟾蜍
這不素中天 乖學生報的沒關係
google這種賣廣告的行為就是這樣,以前還會分析用戶的瀏覽歷史放廣告,現在是連這種騙人的投資廣告也鋪天蓋地的放,在mobile01裡就能看到這個廣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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