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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文

刪文刪文
2021-07-14 5:57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店家招牌
這我不行,會直接去勸說。
再不行,立刻會寫存證信函,要求一周內恢復原狀。

民法侵權行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Ken87168 wrote:
請問各位水水大大 像(恕刪)


叫他拆除

晚上開個燈箱

還讓人睡嗎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及第33條第2款
制止不聽罰4到20萬並一個月內回復原狀
漏水問題 找他 燈太亮晚上睡不著 找他
不爽給他裝 找他 要求恢復原狀
這個應該可以檢舉吧 都影響到你了
GOOGLE有類似案例,有附法律條文,供參考
https://hsuan05liu.pixnet.net/blog/post/233144144
幫貼7樓的連結內的部份內容:

但安裝位置則侵犯您的建物所有權了,且一~二樓地版中心至二~三樓地版中心範圍外牆屬專有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

根據上述內容;
如果招牌固定在你家所在樓層的外牆上,就是侵犯你的所有權,基本上可以要求拆除或者跟他定租約收費了。再不然就提吿侵佔了。

以上是我的理解。
可以檢舉
這招牌印像中可能已經掛上去有5年之久了...
不知為何樓主現在才想走法律途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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