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裝冷氣師傅,於4月時付了約一半訂金施作冷氣,且有貨(室內機)
但由於裝潢問題,師傅也說可以等通知再裝,於6月中通知可裝冷氣時,卻將
其中一台先裝給別人,而叫不到貨裝,照理說此舉應屬違約(本就該保留)
請問應該予以處理?
另外於4月安裝銅管後,臨安裝才說要拉長管子,竟未經同意將裝潢之假樑敲破,
就是否之行為是否構成以下:
第 249 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
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
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
刑法第353條規定:
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我想對老闆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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