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疑問] 已順利獲得解決~~~~~~~~~~
那重點在於公司怎麼舉證他損失了30萬
合約上說了一年內離職要賠30萬,也說了毀約要負擔損害責任
那不賠30萬就是毀約,但是毀約是不是就造成公司30萬的損失呢?
這就是一個很好的漏洞了
不過呢.....
這官司打來不大不小,而且有可能拖很久,唉
理論上你們不太會輸,但是律師費還有官司時間花下去,沒有個幾十萬也是難了
某個層面來說,法律是保障有資源的人
比如某些厲害的人,會想辦法把小產跟公司的作為連在一起,然後反告回去
然後拿出1/3的錢來扣押公司的財產,比如拿100萬壓在法院,就可以扣公司300萬的財產......
基本上在台灣,有時候就是看哪一方打算沒完沒了,另一方就會退讓
但是前提是自己要有點錢
答案會比較確定一點
幫忙查了一下相關的法律條文,基本上的原則是勞動契約不得違反兩性工作平等法及有"誠信原則"等情事,否則無效用.
Q:雇主可否因受雇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為由,而終止勞動契約?
A: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一條)
按勞動契約為私法上之契約,因當事人間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因之貴公司若基於企業經營之需要,於任職時簽訂一年之正式任用合約,及違約賠償之約定,尚無不可,惟該項約定仍應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四款特定性工作條件之規定,以及符合誠信原則。
我國民法第247條之1之規定:「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另外一個途徑就是請民意代表招開記者會訴諸輿論,按這例子該店家應該會就此很出名~當然結果可能就是法院見吧.
個人看法,30萬的違約金有違公平原則,但是雇主的確有權利要求違約金,這部份如果未來上法院,就看法官的斟酌了.
最後祝福樓主老婆身體健康平安~
Handerson.my life~ http://blog.roodo.com/hande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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