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於土地糾紛一事

想請教01各位大佬有無相關經驗或者有經歷者代為回答。

時間推回約民國88年
因當時有塊土地包含我家(我家本來為空地現在已自建自宅)

當時這塊土地是公有地,經過劃分
因家父當時沒有主張地上物所有權
劃分後也沒去在意這麼多,直到多年前家裡蓋好房子(當時有重新鑑界是蓋在自己的土地上)

家裡有兩張地契權狀地號
一張是自宅
一張是隔壁鄰居的地(上面有地上物,但是侵佔到我家的地)

有先跟隔壁鄰居調解該處地要怎麼處理(畢竟劃分好後到現在地價稅一直是我們在繳,而房子是他們的)
我們的調解的方向為
1.他跟我們購買土地解決糾紛
2.未來地承租給他們(但是我這要索討五年內的租金之不法所得)
3.他那間房子扣掉佔有我們的地剩下的地我們買下來(但他們不太願意,因為他們隔壁也侵占到他們,那塊我是不可能跟他買所以叫他們做分割)

據鄰居所說 法官那時候判定 土地分割後 地上物不變,除非拆除重建才能還地 否則不能執行討地??
我有去翻找之前的法院判決書油墨也已經退光剩下一本白紙=_=
所以這部份說實在也不了了之,,也想問法官有可能這樣判嗎?????
這樣豈不是白白被佔用了一塊地?
若要提起訴訟 若他們說得屬實有可能現在法官能夠推翻之前法官的判決?
Ps.侵佔的土地約43坪左右


估約10年前家父已經有跟他們調解過並調解不成走向法院
家父意思是當時他們請律師 而我們請到以為是律師的兩光代書=_=
最後因為家中也沒什麼錢 那件官司好像也就不了了之

到現在有意再出面處理這塊土地的事情
不知道有無相關經驗的能夠傳授一下 感激萬分

若還想了解細節 歡迎提問我盡我所能告知
2021-03-19 20:33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土地糾紛
要問網友不如自己google

民法第796條: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民法第796條之1: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時,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但土地所有人故意逾越地界者,不適用之。前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打官司要在所有條件中找對自己有利的點去鑽去提告,法條能不能引用要看你提告的點,因為你也沒提房屋存在於公有地重劃前或重劃後蓋起

前面的官司如果主軸是要求對方拆屋是可能敗訴,你現在可以去打要求對方買地或支付租地費用
A博 wrote:
打官司要在所有條件中找對自己有利的點去鑽去提告,法條能不能引用要看你提告的點,因為你也沒提房屋存在於公有地重劃前或重劃後蓋起

前面的官司如果主軸是要求對方拆屋是可能敗訴,你現在可以去打要求對方買地或支付租地費用



先感謝大大撥空回答
因上網找資料已經找翻了.....

我跟您的想法是一樣 要嘛他們買 要買他們跟我租 含賠償前五年的租金之不法所得 !


只不過對這方面還真的沒有什麼信心 畢竟是門外漢
走到法院 請律師 樣樣都要錢 若可以 我還想打有把握的官司

所以才先上來詢問意見~"~
你說我在聽 wrote:
先感謝大大撥空回答因(恕刪)

找律師打個一審官司花個5萬6萬的應該不是啥大事,當然要看土地價值跟土地租金有多少,如果是在精華區是告租金所得就能告到他傾家蕩產,土地價值跟租金價值這都是委託律師打官司時由律師為你查行情價計算,要告對方都要有個請求的起跳價,當然法院一定也會要你們由協調庭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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