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難道學生打工就該被欺負嗎?

剛剛又再度被氣回家了

故事是這樣的

女友在 古亭站附近的 小太陽文理補習班打工

到現在 老闆還不給11月份的薪水 當時是一位聘請的管理人員管理

那位管理人員走後 由投資者 張先生管理

這位張先生 先是藉口要查清楚 當時確實的時數

到現在又改口說 因為在此補習班內有一位老師

介紹一個家教給我女友在補習班內上家教

張先生現在又以此為由 要用場地費抵用薪水

當時是這樣說的

張: 就用場地費抵用薪水吧
女友:當時沒有說要場地費啊
張: 這不是應該都知道要給的嗎?

單純的女友被氣哭了 不知道該怎樣辯駁

後來找了那位介紹人後 答應代付場地費

於是這次 我們想當面去跟張先生講清楚

女友:XX老師答應要幫我付場地費了 那請給我11月份的薪水
張: 我再跟之前的X小姐確認一下
女友:那請問是什麼時候? 我已經等很久了
張: 那是我自己的事情
女友:那我幫你們補習班買的書的費用也請一併給我
張: 那些書我們現在不需要了
女友:%$@#@^ 我馬上過去 當面再說


過了30分鐘 我們到達補習班

按爛了門鈴 ... 無人

遇到剛要進來老師 知道張先生現在應該在國小部

又殺到國小部後 一位煮飯的阿姨說 張先生走了

$#@$#@%@#$^#@^%@^%$@%#@$

我們只是要一筆 五千多塊的錢....

難道是學生 就只能認栽嗎?

請認明 小太陽文理補習班 古亭站附近必勝客隔壁



2005-02-18 15:56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學生
不要生氣啦,生氣辦不了事的. 首先冷靜的想一想你有沒有下面的事情與證據.
1. 任何證明你在此服務工作的證據.例如當初聘僱時,有沒有簽署任何書面上的合約? 如果沒有, 有沒有勞保投保單? 還是說任何付你10月份9月份薪水的證據...
2. 11月薪資計算的依據. 你有打卡嗎? 還是有任何紀錄嗎?
3. 場地費的部分. 補習班裡有任何明文規定或者是已經公告過的資料說明這一點嗎? 他單方面說:"這不是應該都知道要給的嗎?" 是沒有效力的. 因為目前事實證明了雙方認知不同, 他有告知的義務.
4. 幫補習班買的書. 他當初要求你買書的資料有嗎? 還有統一發票上有沒有打上補習班的統一編號?
5. 等待是可以要求日期的. 請他給你一個明確的日期回覆你的薪資支付日. 不要傻傻的等.
你已經離職了嗎? 還是還在那裡服務或是做家教呢?



敗家主義, 吾輩所宗...
他是教國中和國小的嗎?

如果是的話

我跟我同學說

不要去~~~~~~~~


FYU wrote:
不要生氣啦,生氣辦不了事的. 首先冷靜的想一想你有沒有下面的事情與證據.
1. 任何證明你在此服務工作的證據.例如當初聘僱時,有沒有簽署任何書面上的合約? 如果沒有, 有沒有勞保投保單? 還是說任何付你10月份9月份薪水的證據...
2. 11月薪資計算的依據. 你有打卡嗎? 還是有任何紀錄嗎?
3. 場地費的部分. 補習班裡有任何明文規定或者是已經公告過的資料說明這一點嗎? 他單方面說:"這不是應該都知道要給的嗎?" 是沒有效力的. 因為目前事實證明了雙方認知不同, 他有告知的義務.
4. 幫補習班買的書. 他當初要求你買書的資料有嗎? 還有統一發票上有沒有打上補習班的統一編號?
5. 等待是可以要求日期的. 請他給你一個明確的日期回覆你的薪資支付日. 不要傻傻的等.
你已經離職了嗎? 還是還在那裡服務或是做家教呢?





1.我想不出什麼證明 請學生來證明嗎? 因為沒有合約 無勞保

2.有打卡 但是有打卡 他都可以推說要找之前的管理者詢問

3.沒有明文規定...

4.這是口頭告知的...有收據 但是有沒有統編我就不記得了

5.已經離職嚕


看完之後 覺得一切都要白紙黑字


Rick0708 wrote:
他是教國中和國小的嗎?

如果是的話

我跟我同學說

不要去~~~~~~~~



是國中小的

這間補習班暑假才開 當初的管理者跟老師幾乎走光了

可想而知了吧

非常差勁的補習班

老闆的態度就是 能榨乾你就榨乾你

當的是老師 對待卻像工讀生

千萬不要去啊

不過就算想去 也快倒了

我只可憐那些國中小生啊
先去郵局發一張存證信函吧!
無論將來會不會用到,先發一張再說
Livestrong.....
發出存證信函是個方法,但是“存證”就是要有憑有據。
1﹒先把當初的打卡單拿回來,正本沒有也要有影本!這樣才能證明你上班的事實。因為即使補習班今天關門大吉,他還是必須支付員工薪資。員工是僅次於銀行的債權人。
2﹒除了你們之外,有沒有人知道他拒付薪資的事情?可以做為你們的證人。
3﹒場地費的問題。基本上屬於租賃。若是雙方沒有訂定租賃契約,他僅可以拒絕你使用補習班場地教學,但不可以擅自要求你付款。
4﹒請向勞工局提出,以確保你最終的利益。www.bola.taipei.gov.tw 勞資爭議:27287016-19或87882378
敗家主義, 吾輩所宗...

FYU wrote:
發出存證信函是個方法,但是“存證”就是要有憑有據。
1﹒先把當初的打卡單拿回來,正本沒有也要有影本!這樣才能證明你上班的事實。因為即使補習班今天關門大吉,他還是必須支付員工薪資。員工是僅次於銀行的債權人。
2﹒除了你們之外,有沒有人知道他拒付薪資的事情?可以做為你們的證人。
3﹒場地費的問題。基本上屬於租賃。若是雙方沒有訂定租賃契約,他僅可以拒絕你使用補習班場地教學,但不可以擅自要求你付款。
4﹒請向勞工局提出,以確保你最終的利益。www.bola.taipei.gov.tw 勞資爭議:27287016-19或87882378

我想發存證信函是一回事,保存證據又是一回事。
第三點不僅僅只有拒絕您將來使用的權力,之前的使用還有不當得利的問題。
不過當初如果有經老闆口頭上或是默示的同意那又另當別論。
至於第一第二點是證明力的問題。
Livestrong.....
這樣說吧!有第一點打卡單和第二點證人的時候,是確保自我證據的一環。記得和勞工局提出。
勞工局有免費諮詢的律師,你可以詢問所有細節。
另外告訴你一點,百分之八十的勞資糾紛,勞方會獲勝,因為台灣的法律都先把公司當作剝削員工的惡人。你應該不僅可以要回五千多的薪資,還可以要求加賠,細節記得要問喔。
由於打工是事實,沒有加入勞保也是事實。告訴勞保局的話,公司部份會被受罰,罰金至少是你薪水的十倍以上。(你可以和補習班的老闆談談看。。 看是付你薪水呢~還是讓你去勞保局哭訴。。。):p
至於場地費用的部份,有認知和公告不妥的問題,就法律層面而言可能牽扯太遠了。(法律讀得不是很好。。。好像是公平交易法的部份。。。)我只是提出來告訴你,他絕對不可拿你的薪資去抵扣場地費用,這是違反勞基法的。正確的做法是,今天補習班若是認為你應該支付場地費用,還是應該先付你薪水,再尋求其他途徑(民事訴訟)要求你支付場地費。但今天你的介紹人已經支付場地費,就沒有這個問題的存在了。
當作在社會大學學個教訓,下次就知道凡事要白紙黑字了喔。
敗家主義, 吾輩所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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