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高雄"那"一家嘛,本月居然流竄到基隆了耶.
今天,小弟才知道這件事.
(就會找老人,真沒品,這種錢也賺的下去,心真狠)
退掉它,我當然知道呀,
不過,已經過了7天,來不及寄出存證信函.
(唉,老人怕被唸,多半想"不就花錢消災"嘛,所以直到今天才講)
難道,我只能供著這這個"粗糙的瓦斯防震器"嗎?
連國家認證標籤都沒有的東西,我真的不敢用呀.
有人同我一樣的心情嗎

ps.已經有一篇了耶
http://www.mobile01.com/print.php?f=37&t=157849&p=1
爬了文,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不能用(因已超過7天)
可以用"民法第74條"與"刑法第210條偽造文書"
這兩條寫入存證信函嗎?
民法第74條(暴利行為)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