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comach wrote:https://au...(恕刪) 停車不能檢舉了?⋯未來交通部將會縮減民眾檢舉違規的內容,目前初步草案中,主要針對闖紅燈、闖越平交道、搶越行人穿越道、不禮讓救護消防車輛、危險駕駛、超速、騎車未戴安全帽等 16 項作為可檢舉項目。
暫定臚列16項行為,包括闖紅燈或平交道;搶越行人穿越道;不避讓救護車、消防車等;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蛇行、逼車、危險駕車;未依規定行駛路肩;違規超車。未依規定行駛車道;未依規定轉彎或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跨越禁止變換車道或槽化線;超速或低於速限;駕駛或乘客未繫安全帶;騎機車未戴安全帽;行車時通話等。==========超速或低於速限這個要怎麼檢舉???現在不是說民眾行車紀錄器上GPS未送驗 所以都被打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