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在天龍國街頭,閃光紅燈,有斑馬線。但是無行人專用號誌。
已經走在斑馬線上,但是一台瞎眼司機一直逼過來。還搖下車窗,結果被行人狂罵。沒打起來算是幸運。
旁觀者想法:最美麗的已經不是人,法治不夠嚴謹,號誌不明確。 對岸的第一線城市已經非常嚴格,由於嚴刑峻法外加非常密集的攝影機90%以上都會禮讓。
anakin07250938 wrote:看到閃紅燈的是卡車的方向嗎??...
走在天龍國街頭,閃光紅燈,有斑馬線。但是無行人專用號誌。
已經走在斑馬線上,但是一台瞎眼司機一直逼過來。還搖下車窗,結果被行人狂罵。沒打起來算是幸運。
旁觀者想法:最美麗的已經不是人,法治不夠嚴謹,號誌不明確。 對岸的第一線城市已經非常嚴格,由於嚴刑峻法外加非常密集的攝影機90%以上都會禮讓。

對方屁孩還嗆我「挖賽你是怎樣」
我直接大聲回去「你是不會看紅綠燈嗎」
他就溜了
他的路線是閃黃燈
我的路線是行人穿越道 俗稱斑馬線
標誌閃爍紅燈
除非我是車輛
我才需要在閃紅燈的情況下讓閃黃燈的車輛
在台灣不讓行人的情況很普遍
普遍到智障屁孩還以為自己是對的
=====白話文重點=====
車輛遇到閃黃燈
是注意與減速行駛
車輛遇到閃紅燈
是先停再開
行人穿越道閃紅燈則是
注意穿越
=====法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規定,「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第二百十一條
特種閃光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
一、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
二、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
,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
行車管制號誌之紅、黃色燈號得視需要改成閃光運轉,其顯示之意義與特
種閃光號誌完全相同。
第二百零七條
四、「站立行人」之紅色燈閃光顯示時,表示與其相關之行車管制號誌係
以閃光運轉,行人跨入道路前,應先停止,注意左、右來車,小心通
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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