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所詢事項,說明如下:
一、查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稱職安法)第20條規定略以,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健康檢查,且勞工有接受之義務。其中新進勞工體格檢查費用,考量該項檢查為勞工從事該工作前之健康狀況評估,故未明定由雇主負擔,實務上得由勞資雙方協商,先予敘明。
二、有關勞工體格檢查項目應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4條附表8或附表9規定辦理,其目的係作為雇主識別勞工工作適性、落實選配工,爰事業單位應於勞工經錄取且於實際從事該作業前要求提供體格檢查報告,俾符上開檢查目的。
三、所陳事業單位疑要求勞工應徵時檢附體檢報告,似涉違反就業服務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建議分洽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及依「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列表」之行業分類洽管理機關。
各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https://www.bli.gov.tw/0103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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