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走於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之間(路旁有很大的人行道),因前方有多部機車,他們都閃開她以後,在後方的我才看到那位行人,已經剎車了但地面濕滑(有飄雨)還是撞上了,當下沒報警,對方說叫我給他三千就好,所以給了三千我就離開了。
到了公司對方來電說她現在頭痛,醫生說很嚴重,要我再給三千當紅包,其他他自己處理(這段話有錄音),但我覺得不保險事後要求去警局備案報警。
到了警局有調監視器行人是走在機車優先道上,但把人家撞傷,我還是依照對方要求賠償六千元,也在警局寫了和解書 雙方也簽名蓋手印。
目前對方兒子又來電說她母親變嚴重,要再追討金額,還告知我就算是警局寫的和解書也可以撤回,改走刑事處理,請問我的現在該如何處置?

和解書上寫的"雙方放棄刑.民事徒徑",事實上只有民事有效,刑事是沒有放棄.捨棄這種事的
基本上,對方如果告過失傷害,但傷不嚴重,又有和解書的話,法官應該都會以微罪輕判,我覺得了不起拘役10-30天吧,易科罰金一天一千來算,大概1-3萬
因為對方簽了和解書,在民事上已經動不了你,所以才會拿刑事出來逼你再拿錢出來和解
所以看你吧,如果你不想背一條過失傷害,那以2萬和解,是在合理範圍內
因為如果談判破局,對方告過失傷害,你可能也是要罰錢,只是這易科罰金是繳國庫,對方拿不到
當然,如果有些人脾氣比較硬,寧願背條過失傷害,把錢給國庫,也不給對方,那也是一種選擇
還有就是,對方腦震盪是否是在公立 或 大醫院診斷的?這都要提出證明,不是對方去小診所,說腦震盪就腦震盪
最後,各位要注意,刑事是沒有放棄或捨棄這種事的,所以寫和解書要謹慎
如果怕對方簽了和解書又反悔告刑事,這在網路上都有教補強方法,各位可以去google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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