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情提要:
公婆在小叔準備結婚時,便幫忙出頭款買了一間新房,房子購入後也登記在小叔名下,後續的房貸由小叔夫婦支付,而公婆、二伯、先生都住在一起。
後來我們結婚後,因經濟條件未能買房,便持續住在一起,直到房貸繳約莫過了4-5年,小叔想要賣房,於是我們便提出希望能由我們優先購買,而小叔也很豪爽地按照他原本購入的金額轉售給我們。
但在最近,我們有打算要另外買新房,並將原本的房子賣掉。但小叔卻在此時要求我們必須將他當初繳納那4-5年的房貸利息還他。
我不知道這樣要求是合理的嗎?
若是以借住的角度來看,那當初住在一起的還有二伯及公婆,把利息通通算在我們頭上好像也不太說得過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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