蝦皮二手賣家請注意蝦皮爭議問題

我是賣家非企業經營者在蝦皮賣出二手故障品(商品有註明內容有說明)
蝦皮二手賣家請注意蝦皮爭議問題
,買家覺得毛病一堆就要退貨 我說不行退然後他就申請退款退貨說讓蝦皮判定和封鎖我。 總共經歷2次爭議,第一次爭議從頭到尾都沒收到相關email然後就判定退貨... 我去問客服他回消費者七天鑑賞期有問題再提二次爭議。
蝦皮二手賣家請注意蝦皮爭議問題
第二次爭議也是從頭到尾都沒收到相關email然後就判定退貨退款...只能自己又去問 客服回復由於依蝦皮購物規定,賣家皆需提供七天鑑賞期予買家,您提到非企業經營者部份,此賣家穩定且反覆實施販售商品之營業行為,縱是個人經營賣場,亦屬於企業經營者。??????????????
蝦皮二手賣家請注意蝦皮爭議問題


結論:
客服說穩定且反覆實施販售商品之營業行為,縱是個人經營賣場,亦屬於企業經營者。
這樣不就表示一直賣二手品就是屬於企業經營者,營業額超過幾萬才算吧!

我每月平均只有幾個少量訂單(平均不超過3吧 有時還掛0)這樣哪裡穩定販售,只有少量販售 且刊登不代表售出

重點我是賣二手故障品耶更不可能有鑑賞期的

那些常賣二手品故障品的賣家 商品說明售出不退有何屁用,賣二手故障品要給七天鑑賞期?


二手品故障品被退貨運費還要我出,不是買家出(走爭議流程的退貨運費,蝦皮系統直接算在賣家身上)

大家用一招搞死賣家,用鑑賞期退貨 是賣家付運費 買家部會損失一毛錢。所以就一直買退買退買退 讓賣家損失每筆訂單運費 賣家沒賺錢還賠運費 用超取運費$60*訂單數 宅配損失更多

幹嘛要有爭議功能這種東西?反正新品二手都能退 爭議功能是要做什麼
2020-06-19 20:09 發佈
print1 wrote:
我是賣家非企業經營者(恕刪)


蝦皮是巳【買家為主】的商業平台

不論你是二手/新品、零賣或專職的賣家、蝦皮爭議問題都非常多~

例如

一紙公告就打死你~愛賣不賣自己看著辦

買家未取件、不論【已付款】或【貨到付款】運費都算賣家的、蝦皮自動退款給買方
(光這點~林北賣場貨到付款就全關了、把蝦皮當免費廣告平台)

買家申請退貨/款、只要買家有寄件單號、賣家不能拒絕~若事後有問題、賣家還要舉證(必需三日內)
(光這點~有★評價就全封鎖、減少交易風險)

在倫家地盤做生意、自訂霸王條款不怕告、另不論新/舊【賣家確實皆需提供七天鑑賞期予買家】只是寄/收【拍照存證要做好】自訂交易規則是沒三小路用、因為消保法只有限“特定商品”才不能退換貨。
book110 wrote:
蝦皮是巳【買家為主】(恕刪)


蝦皮只是硬凹我是企業經營者,訂單那麼少還說穩定販售勒

二手良品硬要有鑑賞期沒話說 故障品是要鑑賞什麼?

那些賣二手品故障品的賣家 不就掛了,買完商品不爽就退 還有什麼話說
print1 wrote:
蝦皮只是硬凹我是企業(恕刪)


買賣本身就有風險、你算小咖、量少予100單/月、就算拆機當零件賣一樣也會遇到很(蝦)的蝦客會退貨~

買了大半年因出國沒用到要退換貨、否則給負評~很蝦吧~

不看規格、當天老二癢就蝦買、收到就立馬退貨~很蝦吧~

當日下標等你貨寄出就申請退貨~很蝦吧~

做電商買賣、一堆智力不足、屁眼癢又眼瞎的鵰客、不詢問、不取貨、海多了~

蝦皮客服~賣家詢問基本對牛彈琴、亂判一堆、銷售前多看看買方評價、減少鵰客上門風險。
book110 wrote:
買賣本身就有風險、你(恕刪)


網路查一堆 搜尋 二手商品鑑賞期,結果都是不適用鑑賞期

我不是企業經營者、個人賣家超少量訂單不是大量批貨販賣經營、賣二手故障品,前面這些條件合起來這樣看來哪裡適用鑑賞期。這樣亂判定很明顯是蝦皮說了算。

你說到蝦皮是巳【買家為主】的商業平台,蝦皮也忽略了蝦皮賣家也可能會是蝦皮買家(我在蝦皮賣東西也會在蝦皮買東西,是看誰消費較多就袒護誰嗎?)

若要說是看當時商品的買方來看,偏袒買方就表示有百分之百能退貨退款 〔幹嘛要有爭議功能這種東西,直接給買家想退就退〕(不管新品或二手品若有壞就說故障沒壞就說不想買,搞不懂這樣是在爭議尛 不就判定買方無條件勝訴)
print1 wrote:
我是賣家非企業經營者(恕刪)


最近也遇到了二手退貨就研究了一下
的確蝦皮那個爭議選項是虛設的
你去爭說產品沒瑕疵也沒用
因為實際的退貨理由就是無條件退貨

爭議來源是消保法字0960009076號函說,網路拍賣之出賣人係一般民眾,且屬偶一為之,或係將自己不需之用品透過網路拍賣之方式出售給他人且非以此為業者,則該出賣人似非屬消保法所規範之企業經營者,從而若與拍定人發生爭議,應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是依上開法條及函釋,二手個人賣家應無消保法7天無條件退貨之適用。

解讀上應該是這樣:
網路拍賣之出賣人係一般民眾,且(and)屬偶一為之,或(or)係將自己不需之用品透過網路拍賣之方式出售給他人且(and)非以此為業者,
若將函文的要件拆解,應可歸納為:
1、出賣人是一般民眾
2、偶一為之 or 將自己不需之用品透過網路拍賣
3、非以第2點販賣的東西為業

換句話說,實際上"偶一為之"其實並未限於販賣二手物,因其連接詞是"且",而將自己不需用品透過網路拍賣,亦"無偶一為之"之限制,所以實際上一般人賣二手,根本也沒有偶一為之的頻率限制,綜上,這個函釋應該只有兩種符合情況:
1、一般民眾+偶一為之(例如偶而販賣尾牙抽獎全新品)+非以賣該偶一為之的商品為業

2、一般民眾+將自己不需之用品透過網路拍賣(例如賣二手)+以此賣二手為業

而蝦皮則簡化為:【企業經營者並非偶一為之之賣家】,直接忽略【一般民眾】、【非以此為業】、【賣不需之用品】這3點也是審酌的對象,變成只要認為【非偶一為之】就直接升級成企業經營者,

這可能也是為什麼大家都一直在爭執偶一為之
而忽略了其他要件
也沒有人去吵
的確有二手賣家告到法院
而地院簡易庭也是跟蝦皮差不多的見解
消保官也不會理賣家
因為他們認為他們是負責買家的糾紛
賣家要自立自強
就給蝦皮將錯就錯的解釋空間
認為只要賣超過兩三個以上的商品(不分新舊)你就是企業經營者(綜合目前網路上看到的蝦皮回信標準來看)
就需要負擔消保法的責任

大部分的賣家賣些小東西
也不可能那麼閒去主張本件無消保法適用
買賣契約尚未解除
訴請蝦皮給付代管之金額給賣家
且勝訴的機率很小
總之你要是這輩子開始賣二手超過兩三個以上
就是企業經營者要無條件退貨
現況如此
除非立委修法還是行政院作新函釋講更明白才可能改變
https://www.flickr.com/photos/roxso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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