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社維法第72條第3款規定,只要有製造噪音,且影響到多人就該開罰,警方這樣推託對嘛?依法開罰怎麼那麼難?另外我也有檢舉到經發局,依法條規定,住宅區不能設立卡拉OK,經發局查處後第一次回覆該店違法,準備依相關法條開罰,但因為過了很久仍一直有唱歌擾民行為,我再度詢問市府,市府回應該店申請歇業,後面查核人員去的時候說店沒開,所以就認定該店以歇業,我再度請市府去查處,這次市府查了以後回應,因該店無市招(沒有招牌),且店家稱卡拉OK僅為自用,所以合法不予處罰,照桃園市府人員說法,只要沒招牌,說是自用就能隨意在住宅區開卡拉OK,那錢櫃、好樂迪這些店家也可以這樣開啦,何必要花大錢去商業區開?還要合乎消防規定,裝設一堆消防設施!每年兩次消防安檢,這陣子錢櫃才大火燒死人,而這種無牌的卡拉OK那天誰知道會不會也燒起來,危害其他人居家安全?這陣子錢櫃才大火燒死人,而這種無牌的卡拉OK那天誰知道會不會也燒起來,危害其他人居家安全?-另外回信中警方也認定該店經營卡拉OK,但只有主管單位經發局查無不法,在桃園好像法外之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