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對這段公文的解讀正確嗎?關於勞健保

一、查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規定,略以符合第6條規定之勞工,投保單位應於其到職、離職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另依第72條規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並由其賠償勞工所受保險給付之損失。

抱歉..我沒讀書看不太懂國文
如果資方未替勞方投保勞保
需要賠償資方應付金額的四倍給勞方......
請問我的意思是對的嗎?
那健保應該怎樣求資方賠償才合理?
2020-03-17 6:54 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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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求協助 wrote:
一、查勞工保險條例第...(恕刪)

直接打電話問勞保局,
不是更準確嗎?
第 72 條 第 1 項: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
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
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
償之。

1.罰鍰:政府
2.損失:勞工
國小而不處卑,力少而不畏強,無禮而侮大鄰,貪愎而拙交者,可亡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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