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因網購問題,因到貨日期多次改期,加上中間有段時間聯絡不上買家後,不得已透過165反詐騙報詐欺後來賣家又聯絡我,並將款項退還,於是找了一下網路上的相關事件,並將撤訴狀寄至對方戶籍所在地的偵察隊,以為就此可以結束。結果該偵察隊卻要我前往做筆錄,與我所當時所查的詐騙撤訴的做法不同,故想請教的是:1.為何不能讓我在我報案所在地進行筆錄呢?2.如果我不去的話,難道我所給的撤訴狀就無效嗎?再次做筆錄的意義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