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社區位在桃園地方法院附近的一個新社區,樓下有個店家,店主自買自開店,從9月多開始幾乎每天都把自用機車及送貨店車停在店門口,門口人行道為社區共有通道(這部分近日有政府函文下來給個明確規定了),經多次反應給管理員,管理員勸說都無效,永遠扯東扯西理由一大堆。
終於11/12我忍無可忍,在他的粉絲專頁上留下負評,內容為如下照片

在11/13早上我把內容變更為如下照片

同時我保留著11/12及11/13以及更早之前10月份違停的照片,後來發現,也有其他人留言負評
照片如下

好,結果就在這幾篇負評後,老闆就不再亂停機車了,直到今天為止都沒有再違停(但前面勸導兩三個月無效)
到昨天11/22,我接到警察打給我說該店告我妨害名譽(哈囉?是哪一點妨害了?)
一到警局警察就先跟我抱歉說不好意思,我們看完也知道是誰對誰錯,但是基於程序我們還是得找你來,基本上這個很難起訴啦...
我也說沒關係,我理解你們的難處,所以警察跟我說,你要不要跟老闆討論一下要不要他來撤告你把負評刪掉,不然很浪費司法資源(言下之意感覺警察也覺得這個是來亂的)
好啦,今天11/23,我本來是不想出面,請管理員從中協調就好,結果老闆看到我跟管理員在門口抽煙,就一邊瞄我一邊跟管理員說,乾,現在就是瘋子多啊(台語),沒關係這是出自你嘴,要怎麼說你的事情,我沒反應
後來我們夫妻倆跟管理員以及老闆在門口談(以下我全程有錄音),這是我第一次見到他本人,從頭到尾就一直在說要我不違停要一視同仁啊,地下室車位也是很多違停啊
(大哥,那你可以檢舉啊,現在是在講你違停社區人行道而且多次勸導無效捏)
又講,警察來跟我說有人檢舉我,我也叫警察看旁邊7-11也違停啊,對面正光雜糧行也停貨車啊,警察問我要不要檢舉,我也沒檢舉啊~~~
(請問你現在扯這些是想表示???)
他一直糾結在我說他強調他是別的社區委員,老闆馬上表示他沒說過,這時管理員表情也不對。
我說:不是吧,管理員反應不是這樣捏,在管理員跟你說不能停時,你說你在別的社區當過委員...⋯,那你想表達意思是什麼?
老闆:就是要規勸不能停要是管委會整個規範起來來運作,不是只針對我啊
我說:當初管委會還沒成立,但我們入住時都有一份合約書,表明公共用地在還沒規範使用方式前不能自己私自侵佔,然後用因為自己有共有持分為理由不是嗎?
(老闆繼續扯東扯西,講不相干的)
總之我最後已經拿出誠意,既然他現在也沒有違停了,那他去警局撤告,我把負評刪掉,要嘛?
他表示他因為這事看精神科、睡不好、生意也不好⋯⋯⋯,管理員問他那不然你要怎樣,老闆回:我不知道啊
(大家來猜測一下:應該就是想要錢吧?)
好啦,他一直強調他要準備五個月連續告一年,他有很多要告,他問律師,律師說很多可以告啊,假帳號可以告、妨害名譽可以告,這條內容可以告、那條也可以告、侵犯肖像權可以告(這部分我猜是因為我用他違停機車當帳號頭貼)
但這部分⋯⋯⋯
1、因為是在公開場合,不會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祕密」的問題。
2、車牌應屬第2條第1款「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故有個資法之適用。車牌號碼是依交通法規公開的資料,個資法第19條第1 項第1款
有排除適用的規定。
又車牌的設置目的,係為了行政機關為了追蹤 行政責任及其他的法律上責任
(例如:本案中,某乙肇事逃逸的刑事責任),亦符合第19條第1項第6款,故不違反個資法。
那把拍到車牌的照片或影片放到臉書上的行為:
1、照片是在公開場合拍 的,不是「非公開活動」,故不會有刑法散布私密圖片的問題。
另外,除非有涉及人身攻擊或有不實的事實,不然不會構成公然侮辱或誹謗 罪。
2、個資法的部分,即算認為照片並非車牌本身,但拍照目的係為了為防止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符合第20條第1項第3款,故不違反個資法。
所以目前其實我也不知道他的律師,到底想用哪一條來告我妨害名譽,想要藉機的敲一比生意不好補償金,那我們就交給司法吧
目前就先看檢察官偵查庭什麼時候寄傳票過來吧
到時候如果有新的進度再上來跟大家分享,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