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歲女童因近視求診,配戴角膜塑型片致不適,醫師給予類固醇眼藥水治療2年,疏未告知藥水風險及追蹤眼壓,導致女童左眼失明。台北地院日前判診所及醫師連帶賠逾903萬元。 林姓女童提告主張,她於民國102年2月間因雙眼近視求診,經檢查右眼視力0.9,左眼視力0.7,醫師楊正烽向當時才9歲的她建議進行「角膜塑型術」,她後來購買「夜戴型的角膜塑型隱形眼鏡」配戴,但配戴不久雙眼不適,醫師卻沒要她停止配戴,而是開類固醇眼藥水點用,沒告知使用類固醇眼藥水有失明的高風險,2年期間給藥水也沒有追蹤她的眼壓。
女童提告指出,104年2月23日赴醫院急診診斷,因眼壓長期過高而有青光眼,導致視神經損傷,經二次手術,左眼視力仍完全喪失,右眼視野僅剩1/4、視力0.16。
醫師主張,類固醇眼藥水並不會導致眼壓上升,他也有透過細隙燈、觸診方式檢查女童眼壓,已經善盡診療義務,一般人對於類固醇「不宜無端長期使用」,應該有常識。
法院認定,依照榮總、衛福部醫審會的鑑定意見,認為長期使用類固醇眼藥水,應該定期檢測眼壓,才符合醫療常規,而女童的診所病歷,完全沒有檢測眼壓的紀錄,明顯違反醫療常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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